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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案追究

错案追究的相关文献在1994年到2022年内共计96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政治、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96篇、专利文献2篇;相关期刊80种,包括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江苏警官学院学报等; 错案追究的相关文献由106位作者贡献,包括吕海波、孙山、戴国梁等。

错案追究—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96 占比:97.96%

专利文献>

论文:2 占比:2.04%

总计:98篇

错案追究—发文趋势图

错案追究

-研究学者

  • 吕海波
  • 孙山
  • 戴国梁
  • 易利娟
  • 朱欣蕾
  • 黄晨
  • 付明亮
  • 付金良
  • 何秉群
  • 余海燕
  • 期刊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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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胡佳
    • 摘要: 司法责任制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关键,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应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为重心,以责任制落实的薄弱环节及其配套机制建设着手,增强改革的共生、联动效应。经过前期改革,我国已经基本搭建起法官司法责任制度的体系框架,司法责任制度及其配套制度的具体落实取得了显著成效,法官独立地位和办案责任心显著增强,审判质效和司法公信力得以提升。但是,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各种原因,改革还存在不少短板,需要进一步补齐。一是权责不平衡。法官责任整体加重但独立履职仍面临一定制约,不利于法官工作积极性的提高和审判队伍的持续优化;二是权责不明确。各地责任清单较为混乱、违法审判责任构成要件抽象、各项责任界限不清,容易造成责任追究的误用、滥用;三是责任追究不到位。如公开追责少、追责片面化、终身追责落于形式,导致难以对司法人员形成实质的制约监督,损害制度生命力。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背景下,应当在坚持司法责任制改革基本方向的基础上,注意把握四组关系:第一,坚持权力与责任均衡,既要确保有序放权、科学配权,规范有序行权,还要防止追责的片面偏激。第二,把握独立与受制的矛盾统一,做到放权不放任、监督到位不越位。第三,统筹协调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在坚持法院整体本位的前提下,突出法官个体的责任地位,注意防范责任分散效应。第四,实现内部制约与外部监督的配合、协作,合理利用行政性监督措施。具体举措上,首先,在统一权责清单,明确办案人员职责和权限的基础上,有效发挥专业法官会议在辅助案件决策、统一法律适用、强化制约监督的作用,同时加强和改善院庭长的审判监督管理,促进法官依法履职保障。其次,要严格解释责任要件、注意把握各类责任的差异和边界、健全法官责任豁免机制,细化完善审判责任制度。最后,还要注重从六个方面完善法官配套职业保障机制,其中薪酬制度对法官群体具有直接利益和激励关系,应当尤为关注并适当调整完善。
    • 刘沛宏; 张博雯
    • 摘要: 为有效降低错案追究制给司法公信力带来的巨大负面效应,保障法官执业安全、精准惩戒法官违法犯罪行为,推动法官惩戒制度与监察制度合理衔接成为现阶段对法官惩戒的主要手段.惩戒主体界限模糊、惩戒事由不清、惩戒委员会依附性过强等都是我国法官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在此情形下,监察制度改革的基本完成有助于增强法官惩戒的有效性和执行力,同时法官身份的多重性及监察委员会外部监督的全覆盖性使二者有序衔接具有极大的必要性.从宏观构建上建立二者有效衔接就要明确惩戒主体、厘清惩戒事由、制定惩戒措施,从微观运行上做好启动、审查及认定程序.
    • 张文英; 熊中文
    • 摘要: 从发展轨迹来看,创立于我国法院系统内部的法官问责机制经历了从错案责任追究制——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制的"一波三折"历程.目前在实践中实施的以结果为导向的错案责任追究制,在规范层面,无视审判规律,与法律保留原则和禁止自断其罪原则相悖;在实践层面,给错案纠正带来了新的阻碍,增加了法官办案压力,使其难以独立审慎地裁决.在"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语境下,我国的法官问责机制,应摒弃以结果为导向的错案责任追究制,转向采用以不当行为为核心的法官惩戒机制,并在相应理念指导下,从追责主体、追责事由、追责程序等方面完善我国《法官法》规定的惩戒机制.
    • 李俊雅
    • 摘要: 目前,以加强司法责任制为重心的司法体制改革拉开序幕.实行司法责任制的关键是加强法官责任.从现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存在的误区,负面效应来看,应以保证法官能够独立的实行司法审判权为中心,加强对法官的违法违纪审判行为严加处理,才能更好的为法官实行审判权提供良好的环境.
    • 李睿
    • 摘要: 为降低错案率、维护司法公正,错案责任追究制应加快实施.但在制度实施过程中却出现了错案涉及范围广,各地处罚方法层次不一;法官将审委会作为避风港,且审理案件时屡屡向上级汇报、请示;终身追责加重法院人才流失等系列问题.而这些问题的出现都深深根植于制度本身的弊端:没有统一的立法规范;追责标准结果主义;追责主体不适当;法官权益得不到保障,独立性丧失,对于错案责任追究制的完善也需要从这四个方面入手.
    • 朱靖
    • 摘要: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以审判为中心的制度改革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减少甚至杜绝人为造成的刑事冤假错案,实现司法公正.因为受制于司法制度本身的缺陷及办案技术等原因,也许不可避免的会出现错误指控,此时法院把好最后一关对防范错案确实重要.可是事实证明,即使在奉行以审判为中心为司法传统的美国,由于各种原因的限制,也不可避免的会出现冤假错案,所以我们不仅要遏制冤假错案出现的源头,更重要的是要敢于揭发错案及时纠正.所以本文将先分析我国的错案责任追究机制,然后通过借鉴域外一些优秀的错案处理机制,对我国现存制度的缺陷并提出一些浅薄的意见,希望能对我国司法体制的改革有所裨益.
    • 马晨贵
    • 摘要: 法官制度包括法官选拔、任免、培训以及法官责任制度等.为此,以建立健全法官终身责任制度及错案追究制度为重点,探讨法官责任,法官错案责任以及法官终身责任三者之间的逻辑关系.法官责任包括法官的错案责任,而对错案的追究,要求法官终身负责,实现错案倒查,这些都离不开法官终身责任制度的构建与完善.相应制度的完善必不可少,包括法官终身制和法官薪酬福利制度等.与此同时,对于法官终身责任制度构建所存在的难度和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也需要加以重视,从反面弥补和完善.如对于错案的认定标准,追责的案件范围等.我国法官终身责任制度的研究刚刚起步,实践方面基本属于空白.而我国的政治体制和特殊的审判体系,对我国法官终身责任制度的构建也提出更高的要求.在发现提出问题的同时,结合自身实践和国外经验,着重借鉴美国司法大法官制度,找到我国法官终身责任制度构建的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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