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责任制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关键,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应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为重心,以责任制落实的薄弱环节及其配套机制建设着手,增强改革的共生、联动效应。经过前期改革,我国已经基本搭建起法官司法责任制度的体系框架,司法责任制度及其配套制度的具体落实取得了显著成效,法官独立地位和办案责任心显著增强,审判质效和司法公信力得以提升。但是,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各种原因,改革还存在不少短板,需要进一步补齐。一是权责不平衡。法官责任整体加重但独立履职仍面临一定制约,不利于法官工作积极性的提高和审判队伍的持续优化;二是权责不明确。各地责任清单较为混乱、违法审判责任构成要件抽象、各项责任界限不清,容易造成责任追究的误用、滥用;三是责任追究不到位。如公开追责少、追责片面化、终身追责落于形式,导致难以对司法人员形成实质的制约监督,损害制度生命力。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背景下,应当在坚持司法责任制改革基本方向的基础上,注意把握四组关系:第一,坚持权力与责任均衡,既要确保有序放权、科学配权,规范有序行权,还要防止追责的片面偏激。第二,把握独立与受制的矛盾统一,做到放权不放任、监督到位不越位。第三,统筹协调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在坚持法院整体本位的前提下,突出法官个体的责任地位,注意防范责任分散效应。第四,实现内部制约与外部监督的配合、协作,合理利用行政性监督措施。具体举措上,首先,在统一权责清单,明确办案人员职责和权限的基础上,有效发挥专业法官会议在辅助案件决策、统一法律适用、强化制约监督的作用,同时加强和改善院庭长的审判监督管理,促进法官依法履职保障。其次,要严格解释责任要件、注意把握各类责任的差异和边界、健全法官责任豁免机制,细化完善审判责任制度。最后,还要注重从六个方面完善法官配套职业保障机制,其中薪酬制度对法官群体具有直接利益和激励关系,应当尤为关注并适当调整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