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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要件

诉讼要件的相关文献在1996年到2022年内共计99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音乐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99篇、专利文献165篇;相关期刊79种,包括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甘肃政法学院学报、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等; 诉讼要件的相关文献由98位作者贡献,包括宋春龙、戴锐、梁君瑜等。

诉讼要件—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99 占比:37.50%

专利文献>

论文:165 占比:62.50%

总计:264篇

诉讼要件—发文趋势图

诉讼要件

-研究学者

  • 宋春龙
  • 戴锐
  • 梁君瑜
  • 谢文哲
  • 严仁群
  • 任重
  • 刘东
  • 刘哲玮
  • 张卫平
  • 张翼
  • 期刊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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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

年份

    • 杨瑶瑶
    • 摘要: 基于政府产业调整以及消费者主权,市场主体通过破产程序退市已经是市场机制的组成部分。破产程序的利害关系人众多,其能否高效而依法运行,与破产管理人的职能密切相关。管理人责任纠纷在实证法上规范不足,但裁判规则已经具备体系化的条件。破产程序中处理的事项,不属于管理人责任纠纷诉讼的受案范围。管理人责任纠纷原则上由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集中管辖,但破产程序终结之后则遵循侵权责任纠纷的管辖规则。管理人责任纠纷的起诉须满足当事人主体资格要件以及诉的利益要件。管理人责任的成立,须管理人在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 冯珂
    • 摘要: 我国民事诉讼上基于立案审查制产生的驳回起诉机制,与民事诉讼机理存在诸多矛盾。但当前我国的立案登记制改革为它提供了转型契机。在立案登记制实施过程中,理论和实务逐渐转向支持将诉讼要件事项全部或部分移入审理阶段审查,这为驳回起诉的功能转换与重构提供了基础;而诉讼要件向审理阶段的转移,也必然需要与之协调配套的审理裁判机制。进而,将驳回起诉从基于起诉条件的程序阻却裁判转化为基于诉讼要件的程序排除性裁判,不仅对优化我国民事诉讼程序构造有重要作用,而且也有效疏通了程序出口,对于缓解“案多人少”压力也会有积极作用。
    • 潘宇航
    • 摘要: 立案登记制改革作为诉权保障的重要环节,改变了立案审查规范中的立案流程,但起诉状登记后仍需实质审查,而非以登记方式形式审查立案。不改变《民事诉讼法》第122条和第127条规范造成的成立要件和诉讼要件一并审查模式,立案登记规范就无法真正保障诉权。理论界已经提出诉讼行为阶层式评价体系多年,但实务界并未采纳。产生这一现象是因为传统强职权主义模式下的审判权主导理念仍然存在于司法实践中。依据现代民事诉讼目的和裁判请求权宪法理念,应当构建诉权主导下的诉审结构性均衡关系。以形式要件、真正诉讼要件和不真正诉讼要件为划分标准,可直接采用诉讼程序规范和实质诉讼规范规制诉审关系中的具体要件,这一改良方案有助于当下立案登记改革的真正落地,从而切实保障诉权的实现。
    • 施立栋
    • 摘要: 通说认为,2014年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确立了立案登记制,这种观点值得商榷.立案登记制的精义在于实质性地简化立案环节的审查事项,即法院在立案环节仅对起诉是否满足立案要件进行核对,不深入对诉讼要件的实质审查.由于《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设置的各项起诉条件中依然包含了诉讼要件,而第五十一条又规定只有满足这些条件法院才能立案,所以该法所规定的依然是立案审查制.立法者在颇为仓促的立法过程中,仅采纳了立案登记制中的出具书面凭证这一形式要素,而没有吸纳实质性地简化立案环节的审查这一更为重要的精神内核,可谓得其形而忘其意.现行规定虽有助于克服由法官的"不立不裁"枉法行为所造成的立案难问题,但无助于消解立法层面的立案难问题.要确立形神兼备的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应修改《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剥离其中的诉讼要件,但在宏观的司法环境未发生根本改变的背景下,此种改革应当审慎而行.
    • 袁琳
    • 摘要: 当事人适格是一项诉讼要件.当事人适格与否的判断需要结合特定案件的诉讼标的进行,这导致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法院经常以"被告是否满足本案胜诉要件"作为被告是否适格的判断标准,在认定被告不适格时,又转而适用裁定予以驳回.对这一错误做法应予澄清和纠正.对被告身份的审查判断应与特定诉讼阶段的结构和功能相结合.在立案阶段,被告只需满足"明确"标准,即原告提供的信息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在管辖权异议审查阶段,一般地域管辖规则是指以"适格的被告"住所地作为管辖连接点.原告提出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与案件事实有形式上的关联即可.若后续作出相反认定,由于被告能够获得胜诉判决,因而无损于实体利益.在实体审理阶段,如果被告提出不适格抗辩,法院应将被告是否适格作为争议焦点,先于各项本案胜诉要件进行审查.如果法院在被告不是本案义务承受者这一本案胜诉要件层面认定被告不适格,则应适用判决驳回而非裁定驳回的处理方式.
    • 梁君瑜
    • 摘要: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对“起诉条件”虽无实质改变,但“诉权保障”的政策鼓呼仍使不少法院走上“有案必收”“先收后驳”的歧路.与此伴生的滥诉现象迫使法院频繁借助学理上的权利保护必要性之概念及法理,以此达到“滥诉规制”的目的.在我国,行政诉讼权利保护必要性尚面临理论研究之不足、立法层面之概念“缺位”与司法层面之概念“越位”的问题,亟待祛魅与返魅.具体包括纠正概念的误用现象、归纳权利保护必要性的判定标准及其欠缺表现、厘清其学理定位、完善其适用规则等.依托对判例的梳理,可勾勒出行政诉讼权利保护必要性的中国图景:其指涉当事人的请求是否具有利用国家审判制度加以解决的实际价值和必要性,并以效率性、有用性、适时性、正当性及预期性作为判定标准,由法院驳回无效率、无实益、不适时、非正当或不可预见的起诉.权利保护必要性应纳入诉讼要件之范畴,且由诉讼过滤、权利塑造、筛选救济渠道的三重功能出发,可证成法院将其作为裁判事由之正当性;当其作为裁判事由被适用时,应让位于实定法中的相关制度安排.
    • 宋雨潞
    • 摘要: 20世纪90年代,为了缓解"立案难与立案乱"的问题,我国法院系统内设了一种单独受理案件的机构,即立案庭.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对法院的立案制度进行改革,立案审查制向立案登记制的改革方向不仅使得立案庭功能有所扩张,同时将立案庭的存废问题推至风口浪尖.立案庭并非仅肩负审查过滤功能,还具有纠纷化解、案件分流以及诉讼服务等多重功能.近年来立案庭的发展理念趋于弱化其审查过滤和纠纷化解功能,而强化案件分流及诉讼服务功能.伴随立案庭"筛选"功能的削弱,未来对起诉条件的审查会逐渐转移至审判庭完成,仅保留对诉状本身的审查.
    • 梁君瑜
    • 摘要: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对"起诉条件"虽无实质改变,但"诉权保障"的政策鼓呼仍使不少法院走上"有案必收""先收后驳"的歧路。与此伴生的滥诉现象迫使法院频繁借助学理上的权利保护必要性之概念及法理,以此达到"滥诉规制"的目的。在我国,行政诉讼权利保护必要性尚面临理论研究之不足、立法层面之概念"缺位"与司法层面之概念"越位"的问题,亟待祛魅与返魅。具体包括纠正概念的误用现象、归纳权利保护必要性的判定标准及其欠缺表现、厘清其学理定位、完善其适用规则等。依托对判例的梳理,可勾勒出行政诉讼权利保护必要性的中国图景:其指涉当事人的请求是否具有利用国家审判制度加以解决的实际价值和必要性,并以效率性、有用性、适时性、正当性及预期性作为判定标准,由法院驳回无效率、无实益、不适时、非正当或不可预见的起诉。权利保护必要性应纳入诉讼要件之范畴,且由诉讼过滤、权利塑造、筛选救济渠道的三重功能出发,可证成法院将其作为裁判事由之正当性;当其作为裁判事由被适用时,应让位于实定法中的相关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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