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研究主题> 起诉条件

起诉条件

起诉条件的相关文献在1985年到2022年内共计228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26篇、会议论文2篇、专利文献19958篇;相关期刊135种,包括法学、法律适用、法制博览等; 相关会议2种,包括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2007年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年会等;起诉条件的相关文献由211位作者贡献,包括张卫平、郭翔、刘东等。

起诉条件—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226 占比:1.12%

会议论文>

论文:2 占比:0.01%

专利文献>

论文:19958 占比:98.87%

总计:20186篇

起诉条件—发文趋势图

起诉条件

-研究学者

  • 张卫平
  • 郭翔
  • 刘东
  • 吴卫军
  • 周世勋
  • 孙思
  • 张坤世
  • 张培
  • 张磊
  • 本刊记者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搜索

排序:

年份

    • 孙远
    • 摘要: 新《刑诉法解释》第232条在庭前会议阶段增加了对指控证据予以实质审查的因素,有助于维系控审之间的有效制约关系以及防止滥诉.此种审查并不会造成法庭审判的形式化,反而有可能对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发挥促进作用.法院应在司法实务中充分挖掘该条的潜力,推进我国实质化的庭前审查程序之建立与完善.此外,在庭前对控方证据展开实质审查的前提下,亦可进一步杜绝检察院在审判过程中以证据不足为由撤回起诉这种传统"陋习".
    • 冯珂
    • 摘要: 我国民事诉讼上基于立案审查制产生的驳回起诉机制,与民事诉讼机理存在诸多矛盾。但当前我国的立案登记制改革为它提供了转型契机。在立案登记制实施过程中,理论和实务逐渐转向支持将诉讼要件事项全部或部分移入审理阶段审查,这为驳回起诉的功能转换与重构提供了基础;而诉讼要件向审理阶段的转移,也必然需要与之协调配套的审理裁判机制。进而,将驳回起诉从基于起诉条件的程序阻却裁判转化为基于诉讼要件的程序排除性裁判,不仅对优化我国民事诉讼程序构造有重要作用,而且也有效疏通了程序出口,对于缓解“案多人少”压力也会有积极作用。
    • 董梦良
    • 摘要: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议提出,将法院的立案模式由立案审查制转变为立案登记制。但立案登记制自2015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以来,“立案难”的问题似乎并未得到根本解决。一方面要追求对诉权的保障,另一方面要兼顾司法效率。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立案制度的规定并不能很好地实现两者的平衡。为此应当改进我国现行的立案制度,区分起诉的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并在当下法治初级阶段对基于管控理念的立案制度进行辩论主义初步改造,从而更好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节约司法资源。然后随着社会的进步进入法治发达阶段之后将起诉的实质要件后置,即将实体判决要件的审理纳入民事诉讼的审理程序之中,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并行式审理构造”。逐步通过改革在保障诉权与兼顾效率两种目标之间尽量达到一种微妙的平衡。
    • 张旭勇
    • 摘要: 当下,学界对行政公益诉讼中“不依法履行职责”要件认定的研究较为全面深入,但是缺乏对该要件性质的仔细探讨。已有的研究成果普遍主张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是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起诉条件。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人民法院以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已经全面充分履行法定职责为由裁定驳回起诉的现象。之所以把“不依法履行职责”作为起诉条件,可能有三个原因:一是对《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的误读;二是对行政公益诉讼之客观诉讼属性的误解;三是对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权及相应举证责任的误会。只有恢复“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胜诉要件性质,才能避免起诉条件的功能扭曲,防止人为提高行政公益诉讼的起诉门槛,充分彰显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保证诉讼程序的对抗性和正当性。
    • 方涧; 钟方圆
    • 摘要: 集体土地征收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高的裁定驳回起诉率,相当一部分案件未进入实质审理,这显然与行政诉讼的宗旨相悖。以浙江省2016—2020年被裁定驳回起诉的集体土地征收案件为样本,发现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行政协议第三人”原告资格限缩、“过程性行为不可诉”机械适用、被告主体与诉讼请求不明确、起诉期限起算点争议较大等问题。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存在于立法和认知双重层面。为了纾解这一困境,在立法层面,细化征收主体职能分工、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在认知层面,建构行政协议第三人原告资格的类型化判断模式、完善过程性行政行为可诉性判断的双重识别方式、加强对诉讼请求的释明和处理,以确保集体土地征收案件的争议得到实质解决。
    • 摘要: 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没有必要起诉的依法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科处理决定。
    • 施立栋
    • 摘要: 通说认为,2014年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确立了立案登记制,这种观点值得商榷.立案登记制的精义在于实质性地简化立案环节的审查事项,即法院在立案环节仅对起诉是否满足立案要件进行核对,不深入对诉讼要件的实质审查.由于《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设置的各项起诉条件中依然包含了诉讼要件,而第五十一条又规定只有满足这些条件法院才能立案,所以该法所规定的依然是立案审查制.立法者在颇为仓促的立法过程中,仅采纳了立案登记制中的出具书面凭证这一形式要素,而没有吸纳实质性地简化立案环节的审查这一更为重要的精神内核,可谓得其形而忘其意.现行规定虽有助于克服由法官的"不立不裁"枉法行为所造成的立案难问题,但无助于消解立法层面的立案难问题.要确立形神兼备的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应修改《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剥离其中的诉讼要件,但在宏观的司法环境未发生根本改变的背景下,此种改革应当审慎而行.
    • 宋炜
    •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八条规定,对债权有异议的利益相关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立了我国的破产债权确认诉讼制度.破产债权确认诉讼,是指破产程序中,债务人、债权人对破产管理人审查编制的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就确认申报债权之有无、性质、数额等向破产受理法院提起的诉讼.由于法条表述的原则化、简洁化,对该制度的司法实践造成了适用上的困难,难以满足破产效率要求.为规范审判标准、统一裁判规则,2019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并实施《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破产法解释(三)》),其中第八、第九条解答了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的当事人、前置程序、起诉期间以及管辖等适用问题.本文从破产债权确认的重要性出发,分析解释对债权确认之诉适用难的回应力度,并探求债权确认之诉更臻完善的程序设置.
    • 李庆瑾
    • 摘要: 【裁判要旨】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并非一经作出即发生确定的法律效力,在其产生确定的法律效力前,专利权仍属有效,侵权警告仍然具有权利基础;被警告人针对侵权警告提起的确认不侵害专利权之诉,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 殷勤
    • 摘要: "程式化"行政诉讼主要表现在起诉条件绝对化、除外规定扩大化、举证义务彻底化、裁判技术"内卷化"等方面,目的是审判的迅速化,但忽略了对"诉因"即原告权利的回应。"程式化"行政诉讼有诸多危害,主要表现在裁判失去救济功能、司法技术化但工具化、客观上造成"倒金字塔"格局以及诉讼实践难以推进实体法发展等方面。审视行政诉讼"程式化"的原因,除"案多人少"这一"外因"以外,重视法工具主义,是其"内因"。"去程式化"势在必行,具体可以从独立诉讼要件审查、提升裁判的沟通功能、结合主客观两方面界定诉判关系、厘清审级结构中各级法院的职能定位、重视自治型法的补充作用等方面展开。
  • 查看更多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