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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的利益

诉的利益的相关文献在1999年到2022年内共计152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52篇、专利文献205篇;相关期刊112种,包括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天水行政学院学报等; 诉的利益的相关文献由145位作者贡献,包括董妍、张又文、黄忠顺等。

诉的利益—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52 占比:42.58%

专利文献>

论文:205 占比:57.42%

总计:357篇

诉的利益—发文趋势图

诉的利益

-研究学者

  • 董妍
  • 张又文
  • 黄忠顺
  • 孔维臣
  • 杨军
  • 熊亮
  • 冯伟
  • 刘学在
  • 刘广林
  • 刘森宇
  • 期刊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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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董妍; 张又文
    • 摘要: 行政诉讼诉的利益在中国司法实践中发挥着保护新兴权利需要的积极功能和规制诉权形式的消极功能的双重作用。司法机关在信息公开行政诉讼中也开始针对案件的诉的利益进行识别和判断,且将其认定为衡量案件能否进行实质审理的重要因素。但是实务界对于诉的利益的构成要素及判断依据尚未形成统一标准,这直接导致了司法裁判中出现要素混用及乱用等问题。因此,亟需厘清行政诉讼诉的利益制度,以应对日后的司法适用。
    • 黄忠顺
    • 摘要: 当事人原本可以同时提出给付请求却坚持仅提出确权请求的,法院理应以确权请求缺乏诉的利益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而仲裁机构则应当继续审理确权案件。以请求权或形成权为确认对象的确权判决与确权裁决不存在讨论其可执行性问题之必要,但以财产所有权等支配权为确认对象的确权判决与确权裁决则在实践中可能被直接充当执行名义。当事人经法院释明或仲裁机构提示追加给付请求但仍坚持仅提出确权请求,或者当事人虽提出给付请求但法院或仲裁机构仅支持其确权请求的,以财产权属关系为确认对象的确权判决与确权裁决同样不存在讨论其可执行性问题之必要。在实践中,有的法院坚持确权判决与确权裁决不具有可执行性并释明当事人另案获得执行名义,有的法院以当事人真实诉讼意图、现实生活中确有必要等为由强行将确权判决、确权裁决解释为给付判决、给付裁决,甚至还有的法院创造出“具有给付内容的确认判决”等奇葩概念。实际上,确权判决与确权裁决仅意味着一方当事人在实体法上享有物上请求权,而没有涉及该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等情形,故不宜直接充当执行名义。在立法论上,宜参照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允许当事人以确权判决或确权裁决为依据申请法院对被申请人不提出实质异议的给付请求径行作出许可执行裁定,被申请人提出并非显而易见不足以成立的抗辩事由的,则应当通过争讼程序或仲裁程序对抗辩事由进行实体审理。
    • 董妍; 张又文
    • 摘要: 法院在适用“对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条款否定信息公开行政诉讼诉的利益时,存在着与“不具有利害关系”和“不属于受案范围”混用的现象。从文本分析可知,这3个条款分别对应着诉的利益的3个要素,在立法目的上应为平行规范。现行规范表述上的交叠导致法院适用时的困难,亦导致了对相同性质的信息适用不同的规则。此外,在裁判中还存在裁判方式选择不当与论证不充分等现象。因此,亟需在司法实践层面采用狭义的诉的利益,明确信息公开行政诉讼中诉的利益为权利保护必要性,并以指导案例的方式加以确定,以解决实践中的上述问题。
    • 张又文; 董妍
    • 摘要: 法院在适用“利害关系”条款否定信息公开行政诉讼诉的利益时,存在着对“利害关系”理解不同的现象。对此问题,在我国立法期待和司法定位中均有所阐述,但在裁判中还存在已有利害关系判断标准虚置和诉的利益要素混用等现象。因此,亟需在司法实践层面明确采用狭义诉的利益概念,将行政诉讼所保障的利害关系从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诉的利益中解释和分离出来,并厘清利害关系的实体与程序性审查,避免不同阶段审查重点的混淆与偏差,以解决实践中的上述问题。
    • 董妍; 张又文
    • 摘要: “陆红霞”案对信息公开行政诉讼中诉权保护提出了新的思考与挑战。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列举加概括的立法模式对诉权滥用进行了界定,实践中司法部门大多从数量和频率、内容及目的进行考量,但在诉权滥用否定诉的利益过程中,各法院对相关概念并未形成统一认知,同时对具体案情认定标准呈现出差异性。基于现存的司法认定状况,应加速完善诉权滥用认定的程序规则和实体标准,特别是对诉权滥用的构成要件要进一步规范,以推进法治政府的高效建设。
    • 董妍
    • 摘要: 《行政诉讼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司法解释对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权利保护必要性设定的标准有二:一是保护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的正当权利;二是个别申请不得过分占用司法、行政资源。目前在司法裁判中,这一必要性的判断依据主要是行政行为对原告权利义务是否产生实际影响和原告是否存在主观恶意。这些判断依据虽基本符合立法的设定,但仍然存在认定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因此,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权利保护必要性的司法认定,应当借助指导案例确立个案审查标准,综合判断原告的起诉目的,在裁判中充分说明理由;应当坚持法院在诉讼程序中的中立地位,严格限定审查范围,谨慎行使主动调取证据的职权。
    • 乔芳娥
    • 摘要: 诉讼作为一种解决当事人之间纠纷的重要方式,其不仅影响当事人权利行使的范围,也决定着法院审判权作用的边界.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原有法律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快速发展的社会,尤其在现代型纠纷中如何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变得极为重要和紧迫.因而如何扩大当事人诉权行使的范围成为学界与理论界探讨的话题.通过对域外制度的考察和实践发展需要,诉的利益之概念可成为解决这一问题的一剂良药.本文在厘清诉的利益之内涵与本质基础上分析民事诉讼中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及形成之诉中诉的利益之判断,以为当事人权利之保障和法院审判权作用范围的扩张提供些许助益.
    • 周寓先; 王卫红
    • 摘要: 【裁判要旨】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自己承担义务的,应当审查其是否具有诉的利益诉的利益不同于当事人利用诉讼程序能获得的利益,而是指原告有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的必要性和实效性。缺失救济必要性或实效性的,不应当立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驳回起诉。
    • 张榆
    • 摘要: 【裁判要旨】公安机关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中的事实认定可能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不利影响,具有诉的利益。不能因最终未作出处罚而降低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标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应与行政处罚决定遵循相同的证明标准,如未达到清晰且有说服力的程度,不能认定事实成立。
    • 石龙潭
    • 摘要: 狭义的诉的利益,一般是指原告的诉求是否具有发动国家审判力量加以审判的必要性或价值的问题。这种必要性或价值若存在,原告的诉求就会接受法院的实体(本案)审理并由法院做出实体(本案)判决,反之就会遭到驳回。日本《行政案件诉讼法》第9条既是有关原告适格也是有关狭义的诉的利益的规定,因而两者面临着同样的课题——如何解释“法律上的利益”。狭义的诉的利益问题,大多出现于行政处分后的情况变更等场合。行政处分性、原告适格、狭义的诉的利益,归根到底属于行政诉讼审理的对象,其不过是为了解决能否进入实体判决的入口问题而已。鉴于作为主观诉讼的撤销诉讼同样发挥着监督和督促行政正确运营之功能,在诉讼政策上,对于那些与自己利益相关且真心诚意提起诉讼者尽可能予以承认和支持方为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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