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道德化
法律道德化的相关文献在1991年到2020年内共计74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伦理学(道德哲学)、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74篇、专利文献1867篇;相关期刊69种,包括甘肃政法学院学报、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等;
法律道德化的相关文献由85位作者贡献,包括单丽、房琦、邹瑶瑶等。
法律道德化
-研究学者
- 单丽
- 房琦
- 邹瑶瑶
- 丁琪雯
- 俞泉峰
- 储翔昱
- 凌霄
- 刘嫣姝
- 刘心
- 刘朝帅
- 刘舒
- 卢长龙
- 史广全
- 吕旭
- 姚鹏
- 孔晓珊
- 孙坤
- 孙磊
- 宋仁彪
- 宋檀
- 崔梅楠
- 师棠
- 张书琛
- 张冰
- 张宝亚
- 张崇刚
- 张忠
- 张晔
- 张晨
- 张洪涛
- 张皓东
- 张秋月
- 张鸣飞1
- 徐剑文
- 戴茂堂
- 晨阳
- 曹阳
- 曾庆忠
- 朱昭丞
- 朱秘颖
- 朱鹏程
- 李云龙
- 李利芳
- 李家铭
- 李辉
- 杜生一
- 杨丽娟
- 杨彬
- 杨萌
- 柯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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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昭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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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与发展,道德与法律成为调整社会秩序的两大重要工具.在此过程中,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日益密切,并逐渐形成了法律道德化与道德法律化两大趋势.两者相辅相成、互相补充,是如今建立法治社会必不可少的两大环节.法律道德化重点突出了公民守法的过程,是建立法治社会的内涵所在;道德法律化意在凸显立法程序,是建立法治社会的重要前提.建立法治社会,必须坚持法律道德化与道德法律化两者的有机结合.分析了法律道德化和道德法律化,并阐述了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的相互关系及两者的价值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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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裕宜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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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论及荀韩的异同及其整合的问题,应当涉及荀韩思想体系中对于礼、法定位的问题,礼、法之所以同在于同为道的家族性概念,皆同出于道的自然法理念;之所以异则是来自对于道的理念施用迥异,荀子侧重人文范式的道德理想性,即礼能满足贵贱等级之别的各种人性的欲求与内在的安顿,而韩非则侧重法的外在强制性效力的不同。而在论及礼、法之争的问题,可追源于孔子对于礼、法所代表的道德自律与法令强制性他律的功能性区分,并非对立的冲突关系,而是有某种法律不可独立于道德之外而施行的法律道德化意涵,荀子继承了孔子这样的观点,但韩非显然不相信道德自律的可能,所以少有礼的论述。欲把内在道德教化的实效性由法的外在强制性取代,要以纯粹的法治国,于是法实证主义的思想因应而生,但道生法一样有自然法的形上理念存在,所以最终没能走向纯粹的法实证主义。从荀子的礼发展到韩非的法或可谓是一个法律道德化乃至道德法律化的过程。综观荀韩礼、法思想的递嬗,其实等同于《庄子·天下》''道术合一''道论诠释的具体实践,无论荀子的''援礼法以入道''还是韩非的''援法入道'',黄老道术居中的时代意义可能扮演荀韩从礼过渡到法皆统合于道此一儒法大变与整合的重要桥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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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煦;
杜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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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总则中将鼓励见义勇为等行为写入,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见义勇为等行为的关注.“见义勇为”是一种美德,但同时,也可能是一种危险.在“彭宇”案后,人们的善良被社会的恶意侵蚀,在面对“见危能救”的现象面前往往选择了“见危不救”,这是社会的悲哀,也是社会的无奈.针对这种现象,应从道德和法律的角度同时着手,加强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建设,将一些道德规范引入法律,实现道德法律化,其后,再促进法律道德化,从而使人们内心的善意得到法律保障,在遇到需要帮助别人的情形时,能够在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进行施救,在弘扬良好社会风气的同时,进而推动法治社会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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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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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一个自古以来就有的法理学难题,在二者关系上存在长久而深远的争论.总的来说,法律和道德都是一种社会规范,都在调整社会主体行为上起到自身应有的作用.法律由于是以道德为价值基础而产生的更加具有强制力的社会规范,所以在法律运行过程中,立法与司法都能对社会道德产生弘扬或者抑制作用.而道德也以价值基础、理论基础、社会基础的身份出现在立法与司法过程中,不断地影响,引导着法律运行的走向,所以说二者相互影响,相互作用.通过对道德与法律关系的分析,讨论法律与道德的相互影响,如何让法律与道德之间的这种关系变成良性的相互促进,以及法律与道德如何相互借鉴与转化,即法律道德化与道德法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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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梅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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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旨在探讨道德秩序与法律秩序之间的关系.从历史上看,法律秩序的形成来自于道德的法律化,然而并非所有的道德都需要法律化,将道德法律化的途径也是需要严格控制的;从动态上观察,道德与法律存在着相互转化的趋势,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也将促使法律道德化,提高国民的思想道德水平,将一些原本属于法律调整的道德问题重新交回道德进行调控,既能在发展中保证法律的公平与正义,也能维持社会应有的道德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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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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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有着几千年华夏文明的中国又是一直将"养老"、"敬老"放于极其重要的地位,从古就有尊老爱幼的道德传统,并且早在先秦时期就将敬老的道德予以法律化,至今在我国现行的《婚姻家庭法》中仍然有对于老人赡养的相关法律规定,可是尽管如此现实中仍然存在着大量的无人赡养的老人.可见我国对于养老、敬老这一道德层面的问题仅仅是法律化,并未实现其预设的效果而最终实现"养老""敬老"法律的道德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