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格否认
法人格否认的相关文献在1997年到2021年内共计78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78篇、专利文献394篇;相关期刊70种,包括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湖北警官学院学报、华东政法大学学报等;
法人格否认的相关文献由79位作者贡献,包括周哨龙、王贤斌、倪远等。
法人格否认
-研究学者
- 周哨龙
- 王贤斌
- 倪远
- 冯书玲
- 吕子婧
- 周笔峰
- 孔维霞
- 蒋大兴
- 代俊
- 何彦佐
- 何筱椰
- 刘丽珍
- 刘康复
- 刘忠
- 刘成贺
- 刘联恒
- 刘青
- 卢宏业
- 叶颖
- 周显志
- 周瑞玲
- 孙情情
- 孙明
- 孙耀胜
- 岳万兵
- 张婧
- 张小芹
- 张鸿莹
- 彭思远
- 徐文进
- 徐静萌
- 曹建
- 朱伯玉
- 朱琳
- 朱颖
- 李光
- 李岳
- 李建伟
- 李春培
- 李江涛
- 李耀武
- 杨荣波
- 林建伟
- 毕星
- 水木晴美
- 沈凯
- 泽君茹
- 王志霞
- 王海涛
- 田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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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子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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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司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原则保护并促进了投资和创业,但却阻碍了对子公司非自愿债权人的充分救济,造成了经济效益与矫正正义之间的张力.对此,最简单的补救路径是废除或限制股东有限责任,但这一路径会极大地阻碍投资和创业,甚至危及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础.传统的救济路径是法人格否认,但否认人格要求的门槛过高,不利于子公司非自愿债权人得到充分救济.域外法律实践近年来日益流行的路径是追究母公司直接责任,但这一路径在矫正正义和经济效益两方面得分都不高.更为合理的救济路径是集团责任路径.只要符合集团公司的定义,无论是否存在人格混同,也无论母公司自身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母公司或集团公司都应当对子公司非自愿债权人负责.这一路径既能更好地满足矫正正义,也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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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万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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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反向法人格否认是人格否认制度的应有之义,其具有弥补实定法规则缺漏、保护股东债权人、维护市场交易公平正义的重大价值,且不可替代.反向否认的立法与解释要着重衡平股东债权人、公司及其利益相关者间的利益冲突,致力于以最小成本实现最大正义.据此,无过错股东与公司债权人承担反向否认的第一道风险之后,应当赋予其向责任股东追偿的权利.我国现行公司法尚无规范可作为引入反向法人格否认的接口,宜在《公司法》第20条引入新的条款,以统一正向、横向、反向法人格否认的法律适用,实现立体、完整之法人格否认的制度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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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子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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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司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原则保护并促进了投资和创业,但却阻碍了对子公司非自愿债权人的充分救济,造成了经济效益与矫正正义之间的张力。对此,最简单的补救路径是废除或限制股东有限责任,但这一路径会极大地阻碍投资和创业,甚至危及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础。传统的救济路径是法人格否认,但否认人格要求的门槛过高,不利于子公司非自愿债权人得到充分救济。域外法律实践近年来日益流行的路径是追究母公司直接责任,但这一路径在矫正正义和经济效益两方面得分都不高。更为合理的救济路径是集团责任路径。只要符合集团公司的定义,无论是否存在人格混同,也无论母公司自身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母公司或集团公司都应当对子公司非自愿债权人负责。这一路径既能更好地满足矫正正义,也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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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明月;
泽君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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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认缴资本制确立后,"资本显著不足"作为适用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情形之一,仍然具有独立的司法适用价值.在以"资本显著不足"为由否定公司法人格时,应根据《公司法》规定的构成要件对行为、主观状态、损害结果及因果关系进行认定.认定过程应遵循先结果与因果关系要件,后行为与主观状态要件的判断进路."资本显著不足"中的"资本"应为认缴资本,"显著不足"的对比对象应为公司从事正常经营的客观潜在风险.在主观状态的认定方面,应适用客观过错标准并考虑相关因素,对股东的过错和恶意作出准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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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苾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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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修订的《公司法》将公司资本制度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因此在公司注册登记之时,股东只用认缴相应的注册资本即可.但是首先,实行认缴资本制会导致注册资本的担保功能丧失,给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带来不利影响.其次,在二元资本公示格局下,由于债权人难以及时获知公司资本的实际到位情况,加之股东出资催缴程序的不完善,更是将债权人的利益置于不利境地.为此,应当强化公司信息披露机制,构建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制度,正确适用法人格否认制度,从而更好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实现股东、公司和债权人三方的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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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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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联公司是公司实践的产物,在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同时,易出现法人人格混同,且在责任主体、法律适用等方面不同于传统的人格混同,给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带来了挑战.文章通过介绍法人独立人格背景下关联公司的类型和特点,结合人格否认制度在关联公司中适用的案例,探析法人格否认制度在关联公司中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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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颖;
彭思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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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公司法》第二十条和第六十三条引入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近年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在实践中得到扩张,一些案例显示出各级法院已经在实践中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进行反向适用.事实上"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并非为《公司法》第二十条应有之意,而第六十三条关于一人公司人格否认的规定可以适用于"反向刺破"的情形.为了加强对公司制度的保护和稳定投资者信心,在适用"反向刺破"时应当先论证"反向刺破"的必要性.同时,也要兼顾平衡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