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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交易

数据交易的相关文献在2002年到2023年内共计401篇,主要集中在法律、自动化技术、计算机技术、财政、金融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62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562218篇;相关期刊131种,包括政治与法律、领导决策信息、中关村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第九届中国大数据技术大会等;数据交易的相关文献由784位作者贡献,包括吉建勋、杨慧、尹可挺等。

数据交易—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62 占比:0.03%

会议论文>

论文:1 占比:0.00%

专利文献>

论文:562218 占比:99.97%

总计:562381篇

数据交易—发文趋势图

数据交易

-研究学者

  • 吉建勋
  • 杨慧
  • 尹可挺
  • 李伟
  • 李佳
  • 汤寒林
  • 潘晓良
  • 袁一
  • 邱炜伟
  • 余荣

数据交易

-相关会议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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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文英姿; 曲杨; 张旭东; 徐珺; 李建平
    • 摘要: 随着国家将数据确定为生产要素,各地加快了与数据交易相关的立法,探索构建数据要素市场,推动数字经济发展。对比分析了数据交易相关法规,认为各地在交易原则、禁止交易数据、数据安全等方面基本形成共识,条文相对清晰且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而交易标的、数据权属等方面的规定仍不够清晰且难以落地,同时还存在数据安全监管难度大、数据交易生态不完善等问题。最后,对未来制定数据交易法规、建设数据交易市场提出了建议。
    • 刘瑞爽
    • 摘要: 数据可分为原生数据与衍生数据。原生数据视来源不同分属国家、集体或个人。数据处理而形成的衍生数据往往涉及多方利益,形成“利益光谱”,对应多方权利主体。基于价值优先次序、权利位阶规则等,数据利益的“两头强化,多方平衡”,是我国法律数据确权和规制的指导思想。“两头强化”是指法律强化对位于“利益光谱”两端的国家利益与个人权益的保护,“多方平衡”指的是多方主体数据权益的平衡。数据规制的“硬法”进路为:明确法律概念,分析“利益光谱”,确定利益归属,权衡优先次序,平衡多方利益,搭建规制框架,制定具体规则。
    • 陈舟; 郑强; 吴智崧
    • 摘要: 数据交易是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的关键环节。数据交易平台是实现数据交易的基础,也是衔接数据供需方、提升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效率的核心载体。近年来,我国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已初具规模,全面数字化转型正蓄势待发,各社会主体对数据的渴求助推了数据交易平台蓬勃发展。目前,数据交易仍面临数据交易法规制度不健全、数据要素流通困难、行业应用需求挖掘难、市场生态发育不良、相关技术支撑不足等现实困境。为此,需打造集合规保护功能、融合流动功能、价值挖掘功能等于一体的新一代数据交易平台,并采取健全数据要素制度体系、丰富数据要素供给体系、打造数据要素市场体系、构建数据要素创新体系等策略,合理推动数据资源有效流动,助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 王丽颖; 王花蕾
    • 摘要: 数据经纪商作为交易中介之一,可以对接数据卖方和买方,促进数据流通和共享,减轻“信息孤岛”现象,使数据发挥出更大价值。为了确保数据交易行为合法合规,美国政府通过立法和行政手段不断规范数据经纪商的业务,数据经纪商自身也注重加强行业自律,不断强化数据安全保护。相关制度为完善我国数据交易平台等相关交易机制提供了有益借鉴。
    • 冉从敬; 唐心宇; 何梦婷
    • 摘要: 大数据时代,数据主体对个人数据的所有权、收益权及处置权均受到威胁,依靠法律“赋权——维权”的模式作用有限,个人数据产权的管理与保护需要有更加有效的方式。文章在引入信托模式应用于个人数据产权管理过程中,分析并构建数据信托产品及数据信托整体运行框架,探讨数据信托模式的比较优势与应用困境。数据信托是一种具有理论与实践可行性的个人数据产权管理模式,但存在数据授权信任不固定、数据价值界定困难、产品盈利能力不稳定等问题,可通过明确数据财产权利、完善数据分类标准和设立多种类型产品等措施加以解决。
    • 戈晶晶
    • 摘要: 数据权属争议需要法律规制。但目前我国与数据交易相关的法律并未涉及对数据权利的定义和划分。面对这种情况,许多地方在探索单独的数据法规,国家层面的立法也需要加快推进。
    • 陈戈
    • 摘要: 虽然有国家促进数据要素市场建设的政策指引,但在实践执行中,新一轮的数据交易机构建设热潮切忌盲目“一哄而上”,必须要总结上轮建设中的经验教训,有的放矢地部署。
    • 丁晓东
    • 摘要: 数据交易已经成为数据要素市场建设的难题,各地纷纷建立大数据交易所,但交易规模与额度非常低。数据交易面临阿罗信息悖论:交易需要披露信息,但披露信息即意味着数据价值的丧失。有观点认为,应通过数据产权保护消解阿罗信息悖论,避免相关的公地悲剧、"搭便车"与激励问题。但数据具有价值不确定、一定程度的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数据产权并不能解决阿罗信息悖论,也不会克服公地悲剧,反而可能造成公共资源私有化、溢出效应丧失等问题。数据交易与产品流通型交易不同,具有服务合作型特征。大数据交易应以婚姻介绍所为模型,成为撮合数据交易、提供安全认证的机构,而非以商场或证券交易所为模型。法律应设置大数据交易所的安全保障义务,积极利用知识产权、合同制度,同时审慎应用反不正当竞争制度保护数据交易
    • 刘辉; 夏菁
    • 摘要: 培育数据交易市场是数据要素化的关键环节。目前,我国数据交易存在“数据孤岛”效应凸显、数据安全风险聚集、场内数据交易法律保障缺位等多重困境,主要由数据交易治理理念偏差、交易规范体系滞后以及安全保障机制阙如三方面原因造成。直面我国数据交易的制约因素,应当重塑“以释放数据要素价值为原则,以数据安全风险防范为底线”的数据治理理念,从数据二元财产权、使用权交易、自主定价、进场交易等层面完善可交易数据的基本规则;综合选用技术手段、制定数据处理标准,打造“数据可用不可见,用途可控可计量”的新型交易范式。同时,构建综合性的数据监管体系,提升数据交易创新治理能力,加快数据要素市场健康发展。
    • 李旭
    • 摘要: 本文分析了数据交易的特点,在现有主流联盟链的技术上加以设计修改,设计了一种适用于数据交易的平台可以从技术上保证交易安全,从而降低数据交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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