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交易
数据交易的相关文献在2002年到2023年内共计401篇,主要集中在法律、自动化技术、计算机技术、财政、金融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62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562218篇;相关期刊131种,包括政治与法律、领导决策信息、中关村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第九届中国大数据技术大会等;数据交易的相关文献由784位作者贡献,包括吉建勋、杨慧、尹可挺等。
数据交易—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562218篇
占比:99.97%
总计:562381篇
数据交易
-研究学者
- 吉建勋
- 杨慧
- 尹可挺
- 李伟
- 李佳
- 汤寒林
- 潘晓良
- 袁一
- 邱炜伟
- 余荣
- 梁秀波
- 汪小益
- 张伟
- 张浩川
- 李启雷
- 汤奇峰
- H·M·格特森
- S·瓦利
- 徐才巢
- 林峰
- 董传晔
- A·加达姆
- A·彼得森
- C·阿艾拜
- G·普拉卡什
- G·鲍威尔
- K·罗德里格斯
- T·吉尔
- 冯晴
- 姜蕾
- 张梦君
- 张颖
- 张骁
- 彭巧
- 斯雪明
- 朱熔熔
- 李嘉玮
- 李悦
- 李武璐
- 李源
- 杜自然
- 来鑫
- 柴剑平
- 王卫
- 王鑫
- 田有亮
- 邵雷
- C·L·扎卡里
- D·埃伯兰姆森
- J·卡戴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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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英姿;
曲杨;
张旭东;
徐珺;
李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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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国家将数据确定为生产要素,各地加快了与数据交易相关的立法,探索构建数据要素市场,推动数字经济发展。对比分析了数据交易相关法规,认为各地在交易原则、禁止交易数据、数据安全等方面基本形成共识,条文相对清晰且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而交易标的、数据权属等方面的规定仍不够清晰且难以落地,同时还存在数据安全监管难度大、数据交易生态不完善等问题。最后,对未来制定数据交易法规、建设数据交易市场提出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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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瑞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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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数据可分为原生数据与衍生数据。原生数据视来源不同分属国家、集体或个人。数据处理而形成的衍生数据往往涉及多方利益,形成“利益光谱”,对应多方权利主体。基于价值优先次序、权利位阶规则等,数据利益的“两头强化,多方平衡”,是我国法律数据确权和规制的指导思想。“两头强化”是指法律强化对位于“利益光谱”两端的国家利益与个人权益的保护,“多方平衡”指的是多方主体数据权益的平衡。数据规制的“硬法”进路为:明确法律概念,分析“利益光谱”,确定利益归属,权衡优先次序,平衡多方利益,搭建规制框架,制定具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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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舟;
郑强;
吴智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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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数据交易是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的关键环节。数据交易平台是实现数据交易的基础,也是衔接数据供需方、提升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效率的核心载体。近年来,我国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已初具规模,全面数字化转型正蓄势待发,各社会主体对数据的渴求助推了数据交易平台蓬勃发展。目前,数据交易仍面临数据交易法规制度不健全、数据要素流通困难、行业应用需求挖掘难、市场生态发育不良、相关技术支撑不足等现实困境。为此,需打造集合规保护功能、融合流动功能、价值挖掘功能等于一体的新一代数据交易平台,并采取健全数据要素制度体系、丰富数据要素供给体系、打造数据要素市场体系、构建数据要素创新体系等策略,合理推动数据资源有效流动,助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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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丽颖;
王花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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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数据经纪商作为交易中介之一,可以对接数据卖方和买方,促进数据流通和共享,减轻“信息孤岛”现象,使数据发挥出更大价值。为了确保数据交易行为合法合规,美国政府通过立法和行政手段不断规范数据经纪商的业务,数据经纪商自身也注重加强行业自律,不断强化数据安全保护。相关制度为完善我国数据交易平台等相关交易机制提供了有益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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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从敬;
唐心宇;
何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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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大数据时代,数据主体对个人数据的所有权、收益权及处置权均受到威胁,依靠法律“赋权——维权”的模式作用有限,个人数据产权的管理与保护需要有更加有效的方式。文章在引入信托模式应用于个人数据产权管理过程中,分析并构建数据信托产品及数据信托整体运行框架,探讨数据信托模式的比较优势与应用困境。数据信托是一种具有理论与实践可行性的个人数据产权管理模式,但存在数据授权信任不固定、数据价值界定困难、产品盈利能力不稳定等问题,可通过明确数据财产权利、完善数据分类标准和设立多种类型产品等措施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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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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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虽然有国家促进数据要素市场建设的政策指引,但在实践执行中,新一轮的数据交易机构建设热潮切忌盲目“一哄而上”,必须要总结上轮建设中的经验教训,有的放矢地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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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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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数据交易已经成为数据要素市场建设的难题,各地纷纷建立大数据交易所,但交易规模与额度非常低。数据交易面临阿罗信息悖论:交易需要披露信息,但披露信息即意味着数据价值的丧失。有观点认为,应通过数据产权保护消解阿罗信息悖论,避免相关的公地悲剧、"搭便车"与激励问题。但数据具有价值不确定、一定程度的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数据产权并不能解决阿罗信息悖论,也不会克服公地悲剧,反而可能造成公共资源私有化、溢出效应丧失等问题。数据交易与产品流通型交易不同,具有服务合作型特征。大数据交易应以婚姻介绍所为模型,成为撮合数据交易、提供安全认证的机构,而非以商场或证券交易所为模型。法律应设置大数据交易所的安全保障义务,积极利用知识产权、合同制度,同时审慎应用反不正当竞争制度保护数据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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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辉;
夏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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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培育数据交易市场是数据要素化的关键环节。目前,我国数据交易存在“数据孤岛”效应凸显、数据安全风险聚集、场内数据交易法律保障缺位等多重困境,主要由数据交易治理理念偏差、交易规范体系滞后以及安全保障机制阙如三方面原因造成。直面我国数据交易的制约因素,应当重塑“以释放数据要素价值为原则,以数据安全风险防范为底线”的数据治理理念,从数据二元财产权、使用权交易、自主定价、进场交易等层面完善可交易数据的基本规则;综合选用技术手段、制定数据处理标准,打造“数据可用不可见,用途可控可计量”的新型交易范式。同时,构建综合性的数据监管体系,提升数据交易创新治理能力,加快数据要素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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