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审查
国家安全审查的相关文献在2006年到2022年内共计207篇,主要集中在法律、财政、金融、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04篇、会议论文3篇、专利文献390544篇;相关期刊140种,包括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法学、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3种,包括2008全国博士生学术论坛——国际法、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研究会年会、“标准化与治理”第二届国际论坛等;国家安全审查的相关文献由225位作者贡献,包括彭岳、朱一飞、李军等。
国家安全审查—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390544篇
占比:99.95%
总计:390751篇
国家安全审查
-研究学者
- 彭岳
- 朱一飞
- 李军
- 李锋
- 陶景洲
- 于承伟
- 刘丽园
- 刘爱琳
- 吴汉洪
- 孙南申
- 孙强
- 张译文
- 曹珍
- 李嫣怡
- 杨鸿
- 林平
- 梁咏
- 肖凤城
- 贾炳军
- 钟贵
- 陈垦
- 陈玉祥
- 马民虎
- 丁丁
- 万曙峰
- 万曼
- 万自强
- 习超
- 任鹏
- 何圳申1
- 何颖
- 何颖1
- 侯凯轩
- 倪同木
- 冀承
- 刘丛丛
- 刘东
- 刘俊海
- 刘倩
- 刘利
- 刘勇
- 刘和平
- 刘岳川1
- 刘庄
- 刘彤
- 刘恩专
- 刘振宇
- 刘晶莹
- 刘梓立
- 刘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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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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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张謇在倡导和实践“实业救国”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依据法律来管控和调整涉外经济活动的思想。基于文献研究,分析了张謇涉外经济法思想的核心,即以国家主权为基础,保持审慎的开放主义和履行国家安全审查义务,来维护国家的经济安全,保护国家的经济利益不受侵犯。张謇涉外经济法思想启示当前应构建主权原则下公平的营商环境,以法治保障对外开放的营商环境,并不断健全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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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淑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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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数据跨境规则的探索与国际贸易联系日益紧密,在传统数据跨境的专门规则外,外资安全的审查范围扩展至数据跨境行为,各国开始通过双边或多边贸易协定开展数据跨境合作。这种联系在推动数据跨境规则探索的同时,也存在监管机构与数据传输企业的权力配置失衡、纠纷解决机制缺位问题;具有拉大数字鸿沟和不合理增加企业负担的潜在风险。鉴于上述问题,我国宜在构建本国数据出境制度中平衡数据出境自由化与安全保障的需求,在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建设中完善监管机构的持续监督和企业沟通机制;在国际层面推进构建合理有序的国际数据跨境合作体系,关注数据跨境流动背后的国家发展利益,推动数据跨境合作惠及不同国家,帮助弥补数字鸿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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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华;
王华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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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安全是安邦定国的重要基石。然而,近年来外商投资存在诸多威胁国家安全的风险。《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虽以“兜底条款”的形式将外资的其他投资方式纳入国家安全审查范围,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应该如何针对外资协议控制模式实行国家安全审查仍有待明确。建议外资安全审查工作机制办公室制定具体行业表,列出涉及关键敏感信息的协议控制企业,以中国投资者非全资的返程协议控制企业作为重点审查范围,以实际订立控制性协议作为当事人需要履行主动申报义务的投资行为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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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雪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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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外资国家安全审查是东道国规制权的重要体现,是资本自由流动和国家安全博弈的结果。对安审决定予以司法审查,是外资国家安全审查泛政治化趋势下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基本要求,是程序正义和可问责性原则的应有之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35条从法律层面确立了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在第2款的具体实施中,应注意在维护国家安全与保护外国投资者权益间求得平衡,赋予外国投资者必要的救济权利,在程序正义的指导下,对外资国家安全审查的程序性事项予以司法审查,在维护国家安全前提下,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外国投资者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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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爱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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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1年4月获批的英国《2021年国家安全和投资法》于2022年1月4日正式生效,此法将加强其政府在调查和干预可能威胁国家安全的收购及其他交易方面的权力。近日,史密夫斐尔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合伙人、中国能源业务主管律师孙晔在英国驻华使馆举办的国际投资圆桌会议上称,与现有制度不同,英国政府将有权对所有境内外投资者进行国家安全审查,并据此禁止或附条件批准交易。这使得该法将对赴英国投资的企业带来实质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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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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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引进来”与“走出去”的国家战略背景下,中国企业赴外投资与外商赴中投资稳步发展,均面临着安全审查问题。平衡投资自由与国家安全要协调好外商投资准入与国家安全审查之间的关系。准入制度是负面清单与国民待遇的结合,体现的是“法不禁止即自由”。中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完善要发挥透明度原则、比例原则、可问责性原则在规范国家安全审查范围、细化国家安全审查程序、构建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等方面的作用,以实现安全审查制度与准入制度设计理念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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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仁真;
包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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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特朗普时期以来美国的外资安全审查制度出现一些变化,包括出台《外国投资风险评估现代化法》和颁布行政命令,扩大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的管辖范围和权限,加大对“外国对手”在关键领域投资的管控力度。其特点有三:一是审查重点从传统的国防军事安全向网络信息安全延伸;二是审查阶段从外资准入向外资企业运营扩展;三是制度定位从国家安全工具向国际政治格局工具转变,且对中国企业指向性明显。究其原因,主要是中国经济及技术实力的迅猛发展引起美国对自身霸权和技术优势地位的担忧。在中美战略竞争的背景下,拜登政府还会继续加大对中国企业在美投资的安全审查力度。作为应对,中国政府应加强与美方对话与沟通、推动国内相关制度完善、必要时对美采取反制措施;中国企业应提前做好风险预案、积极采取缓解措施、在权益受损时重视司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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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清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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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美国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改革发展始于20世纪70年代,其国家安全审查理念不断演变。美国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理念的改变受内外动因的影响,包括威胁美国核心安全的重要收购案、美国民众态度、美国政府和国会的立场。中国企业逐渐成为美国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的重点关注对象,受到日趋严苛的法律审查,对美投资受到极大限制。中国企业需要通过优化自身发展模式、灵活运用审查制度、寻求监督与救济机制,应对投资并购与国家安全审查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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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小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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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0年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三十条明确指出,我国将建立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对外商来华投资进行深入审查,以此确保我国经济安全.审查程序作为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有效实施的保障,不仅能充分保护当事人在国家安全审查过程中的实体权利义务,也能维护程序正义.但《外商投资法》中针对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仅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并未涉及审查程序的具体相关事项,这在一定程度上会阻碍外商来华投资,从而影响我国的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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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宏乐
- 《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研究会年会》
| 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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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的法律法规中虽然规定了对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但是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使得我国对外资的国家安全审查实际上既无法可依,又无明确且适当的审查机关。《反垄断法》第31条的规定虽然明确使用了国家安全审查的概念,但并没有解决对外资并购进行国家安全审查的其他相关问题,同时在《反垄断法》中规定国家安全审查问题与《反垄断法》的宗旨也不尽相符。我国应借鉴国外经验,提高我国对外资国家安全审查立法层次,明确相关概念和操作程序,同时建立较高层级的国家安全审查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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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曙峰;
刘燕克
- 《“标准化与治理”第二届国际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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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新的国际政治经济竞争格局下,传统的国家安全定义慢慢发展到包括网络安全、关键技术等非传统国家安全因素.金融危机爆发后尤其在美国,国家安全壁垒日趋严格,国家安全保护与背后的政治、经济利益推手成为突出主题.对国家安全贸易和投资壁垒进行研究,有助于企业灵活应对国外的国家安全贸易和投资壁垒,降低海外投资风险,减少海外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