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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学生、教师和家长自由的有限性——彼得斯分析教育哲学的伦理学视角

     

摘要

自由具有正当性,但自由是有限的。在学校教育中,学生、教师和家长的自由也是有限的。其伦理学依据表现为:自由原则不是人类生活的唯一原则,人类社会中的一些制度对自由起着限制的作用,自由会受到实际条件的限制,“恐惧自由”心理的作用,自由原则的应用有特定的范围。就学生而言,义务教育的强迫性表明儿童自由是有限的,学校对教学秩序的需求,控制了的教育环境,学生一些要求的“无理性”,以及教师布置的作业和组织的活动决定了学生自由的有限性;就教师自由而言,教育的目的和任务,中小学学生身心发展不同阶段的特殊性.教育考试制度和教师特殊的社会角色,决定了教师自由的有限性;就家长而言,在儿童的义务教育问题上家长没有选择的自由,在子女就学的学校选择中不少家长的自由会受到限制。因此,我们对教育领域中的学生、教师和家长的自由问题必须有清醒的认识,弄清楚在哪些地方允许自由,在哪些地方则应当对自由作适当的限制,不能将自由的概念用错地方,“在不应当给予自由的地方给予了自由,而在应当给予自由的地方又往往不给予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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