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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对竞业限制协议效力的影响探微——以最高院三个指导性案例为视角

         

摘要

2012年12月31日由最高院审判委员会第1566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规定:"没有约定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协议,在劳动者履行了协议约定义务的前提下存在效力。"这完善了劳动合同法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制度。然而,其在立法上仍存在缺陷,主要体现在其并未明确规定劳动者在没有遵守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情况下,没有约定对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条款的效力,因经济补偿的原因导致无效的竞业限制条款的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时应否承担违约责任及经济补偿低于相关标准对竞业限制协议效力的影响。本文将结合最高院公布的三个指导性案例,对经济补偿对竞业限制协议效力影响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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