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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DS投资者与东道国利益平衡化改革及中国的应对

         

摘要

在国际投资规则向投资者利益与东道国利益平衡化方向改革的背景下,作为保障、救济投资者和东道国权利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ISDS)也应当进行利益平衡化的改革.世界各国主要通过IIAs明确约定东道国在涉及公共利益时对外国投资的规制权、投资者可以将争端诉诸国际仲裁庭的条件、例外条款等,防止仲裁庭过度行使自由裁量权;以及规避国际投资仲裁,另行协商其他争端解决适用机制的方式对ISDS进行调整和改革.中国作为对外投资大国和吸引外资众多的国家,在作为东道国和投资者母国的情况下,更应当通过明确权利义务、例外条款、仲裁程序启动条件等方式,根据缔约国的不同慎重选用不同的争端解决机制,来保障本国资本的安全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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