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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不正当竞争案引起的思考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0年第3期和《人民司法》1990年第6期分别刊载“莒县酒厂诉文登酿酒厂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和对该不正当竞争案的认定一文后,在法学界和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尚未实施制止不正当竞争法,对本案中文登酿酒厂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制裁尚无法可依,依据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进行制裁适用法律不当,判处文登酿酒厂赔偿菖县洒厂经济损失27万余元也显属过重。另一种观点认为,文登酿酒厂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既然违反了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规定的基本原则,人民法院依据上述法条予以制裁,适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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