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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三地协同监管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异议案评析

     

摘要

受福州市市场监管局委托,福州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对福建省罗源福永兴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黄瓜鱼进行抽样检验,结果如下:氧氟沙星(单位μg/kg,指标不得检出,检验结果:10)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要求,磺胺类(总量)(单位μg/kg,指标≤100,检验结果:371)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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