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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干部“卖”税票应定何罪

     

摘要

正 国家税务部门干部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或包庇怂恿偷税、漏税等类案件屡见不鲜。然而,税务干部将国家税票出“卖”给纳税对象,中饱私囊,该如何定罪量刑,值得探究。一九八五年五月初,平阴县水头镇兔毛商贩高全士来蒙阴县收购兔毛时,托友人公茂信为其买二十份空白工商税收《完税证》(即税票),出价每份五十元,少花剩下的钱归公茂信所有。公茂信于五月九日到野店税务所,向所长刘应福和会计王洪水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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