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河北法学》 >税务干部私自给多个纳税户免税应定何罪?

税务干部私自给多个纳税户免税应定何罪?

         

摘要

某县人民检察院受理了一起税务干部私自给多个纳税户免税案件,因难于定性交有关部门做了党、政纪处理。其主要案情是: 一九八四年一月至一九八五年四月,某税务所副所长曹某,会计李某,在征税过程中,为拉关系,送人情,采取在发票上注明“已扣税”(实际末扣)的弄虚作假手段,先后为熟人、朋友免征税款二万五千九百余元,涉及到一个纳税单位和三十三个纳税个人。其中,曹某私自免税九千余元,李某私自免税一万六千余元。在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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