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长江师范学院学报》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罪名 应为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罪名 应为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摘要

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增设的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就立法表述而言,“出售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提供给他人”比“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更为妥当:就罪名概括而言,“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比“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更为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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