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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高校教师聘用合同违约金的思考

         

摘要

《劳动合同法》将高校教师聘用合同定性为劳动合同,高校教师聘用合同违约金自然成为劳动合同违约金的一种,但鉴于高校教师的综合素质高于普通劳动者且高等学校的办学不以盈利为目的等实际情况,立法机关应将该违约金定性为总额限制型惩罚性违约金,规定教师仅在违反服务期约定时才应赔偿,且违约金的计算基数应包括校方为教师支付或报销的培训费、差旅费、住宿费及教师脱产培训期间的工资、奖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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