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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法律语言的修辞特征

     

摘要

借助现代语言学理论所提供的望远镜,我们会观察到下述事实:在修辞方法和修辞手段的广阔世界里,呈现出一种明显的“经纬”现象.在横向上,它布满了各种各样的“组合”;在纵向上,它陈列着千姿百态的“聚合”.一切语体的修辞特征和修辞原则,都可以在以“组合”为经,“聚合”为纬所织就的世界里得以显现.本文拟依据上述事实,从纵横两个方面对法律语言的修辞特征作一番清理.(一)“聚合”,指的是可以在一个结构中占据某个相同位置的形式之间的垂直关系.在一般语体中,句于中的每个成分都可以用一组同类相关的词语互相替换.例如“领导上派我办理这个案件”,其中的“派”可以用“叫”、“吩咐”、“要求”、“分配”等加以替换.这些在同一位置上可以替换使用的同类相关词语,就构成了“聚合”关系.从“聚合”的角度看,法律语言呈现出一种基本的特征:遵循常规搭配,慎用超常搭配.(一)法律语言大都信守常规搭配的原则,而且往往为自己设置较一般语体更为严格的搭配形式.无论是判断性搭配、陈述性搭配、支配性搭配,还是修饰性搭配、限制性搭配,法律语言都一如既往地忠实于各种语法规则,从不以自己的鲁莽行为去突破语法的藩篱.当科技语体不满意于语法所给定的规则,当文艺语体已经挣脱了语法规则的束缚,甚至当诗歌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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