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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的风险规制范式

         

摘要

针对不确定、不可逆的风险。应当采取风险预防原则.并以比例原则对预防措施予以限制。风险预防原则下,国家可以降低证明标准举证预防措施的正当性,风险制造者举证责任予以反驳,但是无须强调绝对的无风险。我国处于风险频发期,经济法学在相关议题上的话语权取决于对风险规制范式的移植,以实现能够回应风险社会的自我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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