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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法中受欺诈方权利救济的缺陷及立法思考

         

摘要

诚实无欺是订立商品交易合同中的基本原则。在实际生活中,“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而与之订立合同的现象无疑是对这一基本原则的正面冲击。面对这种冲击,涉及对合同中受欺诈方的权利进行保护和救济时,我国法学界、司法界考虑更多的是欺诈方责任的承担问题。虽然权利救济的实现最终大多要归结到责任的承担上,但是受期诈方权利本位主义的思考对受欺诈方权利的保护更具妥当性和直接性。笔者认为对合同中受欺诈方权利实行保护的关键在于救济权制度,赋予当事人救济权,而且确保救济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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