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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中对赌协议的定性及效力的司法认定——以“对赌协议无效第一案”立论

     

摘要

“对赌协议”是一种以高风险换取高收益的投融资手段,其主要在西方发达资本市场上广泛使用。近年来,其已经作为私募股权投资(Private Equity,简称PE)的重要实现机制引入到中国,因通俗的中文译名被涂上了浓厚的感情色彩,也因错误理解其目的,致其本土化过程跌宕起伏。2002年摩根士丹利与蒙牛通过其实现双赢引发了人们对对赌协议的关注;但海富投资与甘肃世恒的“对赌协议无效第一案”使得对赌协议的法律性质认定、合法性的争论成为学界讨论的焦点。本文试图从无效第一案切入,厘清对赌协议概念,阐明其法律构造;通过界定其为特殊的附条件生效合同,集中论证其与射幸合同的本质区别;最后就协议效力在司法上的认定进行区别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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