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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中对赌协议的合法性探析——以甘世恒案为切点

摘要

对赌协议是私募股权融资中普遍采用的一种投资协议,其源于发达国家的估值调整机制,但引入中国以来,本身的博弈色彩加重,条件更为苛刻,使得国内一批企业因对赌协议而陷入危途.近日,国内第一起对赌协议无效的案例—甘肃世恒案进入最高院提审阶段,但此案一审、二审以不同的理由均认为对赌协议无效的判决为手中持有对赌协议的PE机构及投资人敲响了警钟.是全盘否定对赌协议还是将其纳入合法规制?本文以甘肃世恒案为切入点,从对赌协议的法律性质、理论基础层面分析,探究其在我国法律架构中的适法性根基,以其能够为对赌协议的研究抛砖引玉. 从对赌协议的法律性质来看,是作为射幸合同的一类。但是在射幸合同中,因具有风险的不对等性,一方当事人往往获利巨大而另一方则损失惨痛,容易激发人们的投机和赌博心理。所以说,各国对于射幸合同均予以立法规制。例如,赌博合同在各国就是被严令禁止的。而作为射幸合同的典型代表——保险合同则被各国普遍肯定其具有风险防范与共担机制的特点,但立法对于保险合同中的诚实信用要求也远远高于其他民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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