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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播权

转播权的相关文献在1989年到2022年内共计256篇,主要集中在体育、信息与知识传播、无线电电子学、电信技术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52篇、会议论文4篇、专利文献5504篇;相关期刊173种,包括知识产权、中国经济周刊、商业周刊等; 相关会议4种,包括2015第十届全国体育科学大会、2012中国体育产业与体育用品业发展论坛、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2009年年会等;转播权的相关文献由213位作者贡献,包括张玉超、刘亚云、张馨心等。

转播权—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252 占比:4.38%

会议论文>

论文:4 占比:0.07%

专利文献>

论文:5504 占比:95.56%

总计:5760篇

转播权—发文趋势图

转播权

-研究学者

  • 张玉超
  • 刘亚云
  • 张馨心
  • 王晓东
  • 邹月辉
  • 刘旺
  • 朱文英
  • 李琦
  • 杨延超
  • 洪建平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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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陈晓雪; 刘亚云; 马胜敏; 刘晴
    • 摘要: 运用文献资料、逻辑分析等研究方法,从所有权归属、销售制度、分配制度和营销策略等方面探讨欧洲五大联赛赛事转播权现状。研究认为:明确的所有权归属是转播权开发的首要推动力;集中销售模式是转播权销售的最优策略;促进联赛竞争平衡的收入分配制度是转播权开发的主要目标;形式多样的营销策略推动转播权收益最大化。主要启示:界定转播权法律性质,明确转播所有权归属;完善转播权分配制度,推动联赛竞争平衡;创新赛事转播权的营销模式,打造多样化合作模式;扩大联赛影响力,提升联赛转播权商业价值。
    • 贾璇
    • 摘要: “我的眼睛就是尺”,这句来自中国速度滑冰和短道速滑队前队员王濛的个性解说词,一经出口迅速蹿火,成为2022年北京冬奥会赛事解说的金句之一。此次,王濛一改运动员身份,在咪咕视频上开启解说首秀。她凭借专业、幽默而富有激情的解说风格,与名嘴黄健翔组成“拍案组合”,“圈粉”无数,更为咪咕视频带来超高流量。本届冬奥会,除了电视台和央视频,咪咕、腾讯、快手均拿到直播转播权以及视频点播与短视频的权限。对于各平台来说,一场视频转播的突围赛,正式鸣枪。
    • 袁锋
    • 摘要: 新型传播技术给传统广播组织的著作权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主要体现为广播组织主体范围、转播权内涵亟待明晰,增设信息网络传播权是否妥适。在新技术环境下,应对广播组织主体进行适当扩张使其包含网播组织。现行广播组织转播权尚无法规制网络实时转播行为,而最新《著作权法》的修改对其进行了合理的完善。但最新《著作权法》对广播组织增设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不仅会悖离“以信号为基础的保护方法”,而且还存在一系列的弊端。为使广播组织信息网络传播权对著作权领域所可能带来的损害降到最低,应对《著作权法》第47条进行限制性解释,将广播组织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范围仅限于针对自己制作并播出的广播、电视。
    • 何少扬
    • 摘要: 随着竞赛表演产业的扩张以及传媒行业格局的巨变,体育赛事转播权收购行为日益增加,合理评估其价值成为行业关注焦点。针对体育类无形资产价值波动性大、周期性强等特点,本文采用演绎法详细论述收益法在赛事转播权价值评估中的应用,通过拆分收益层次估测预期收益,运用市场比较法测算分成率,合理借助模型计算折现率并根据赛事特征确定收益期限,构建新媒体转播权资产估值公式,以期为体育赛事新媒体转播权价值评估工作提供技术参考。
    • 高璐
    • 摘要: 体育产业改革中,顶级体育赛事转播权交易逐步走向市场化。本文分析我国顶级体育赛事转播权交易中可能违反反垄断法的情形,建议相关部门制定反垄断指南,加强行业自律,完善交易合同。
    • 袁钢; 李珊
    • 摘要: 体育赛事组织者转播权是体育产业发展中出现的一种新型权利,在我国法律规定、学术研究、司法判决中对其法律属性存在论争。新《体育法》第52条第2款对体育赛事组织者权利的规定将保护客体指向“事实型信息”,为该权利法律属性问题研究提供了新起点。利用法教义学分析方法,以《民法典》第127条对数据财产这一客体进行引致性保护为大前提,以体育赛事组织者转播权的权利客体指向其所支配的现场体育赛事信息为小前提,得出结论:体育赛事组织者转播权的法律属性是数据财产权。这为体育赛事转播权授权链条的严密完整提供了合法基础,并突破了场所权保护说的局限,补足了著作权保护说的缺憾,加强了章程合同保护说的力度。因此,借助《民法典》和《体育法》之间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由新《体育法》给予体育赛事组织者转播权法定化的保护最为适宜。
    • 王子豪
    • 摘要: 现如今,新媒体在多个领域呈现出巨大优势,由于受到新媒体的影响,体育赛事的转播权备受关注,其原因是它的市场价值逐渐“升温”,相关市场也在创造价值的过程中日渐兴盛。体育赛事的转播权要想通过新媒体实现价值创造,就必须对多方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基于此,体育赛事传播权应当依托新媒体背景,积极主动地寻找创造价值以及实现价值的方式,从而使转播权真正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
    • 洪建平; 包斯密; 徐艺心
    • 摘要: 公众能够免费或以最小代价正当接触和体验到什么样的网络化媒体服务、内容及标准,是一个事关数字媒体时代的重大体育赛事转播权规制的重要命题。针对20世纪90年代欧美付费电视的出现后,重大体育赛事从免费转播转移到付费电视的趋势,欧盟及一些国家制定了旨在确保某些体育赛事仍可通过免费开路电视收看的法律条款。文章概述了此类立法的两个最重要的例子,即欧盟的重大赛事立法和澳大利亚的反虹吸规则,讨论重大体育赛事立法的法理依据。就我国而言,体育及其传播对促进中华民族的国族认同及培养国民的现代意识尤其重要。在互联网体育媒体崛起和付费制会员经营模式抬头的背景下,要平衡中国体育新媒体商业发展和体育电视转播的公共性,如保证央视和主流网络视频平台需结合国情实际,对关键赛事免费或部分免费转播,维护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在政策规制层面广泛借鉴他国经验,回应社会舆论关切,作更多前瞻性思考。
    • 张贻可
    • 摘要: 近年来随着新媒体技术的迅速发展,体育赛事节目盗播现象频发。2021年颁布的新《著作权法》为体育赛事节目转播权保护提供了进一步的法律依据。然而,如何实际保护权利人的体育赛事节目转播权,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侵权损害赔偿标准模糊、侵权案件“维权慢、举证难”的困境。基于此,建议从如下三方面完善新媒体时代体育赛事转播的司法保护:建立新媒体时代体育赛事转播侵权损害赔偿标准,健全知识产权行为保全机制,完善证据保全制度,以促进司法实践的统一。
    • 杨一帆
    • 摘要: 随着科技的发展,媒体形式已从纸媒发展到新媒体和传统媒体等繁多的传播形式,信息内容的价值和媒体传播的功能已经高度融合.从古至今,信息内容的变化并不大,无非是政治、经济、文化方面的内容.或许是由于科技发展的速度过快,导致了媒体运营的相关法律和盈利机制不够完善,造成了很多负面影响和问题.简单来说,就是媒体的发展速度虽然快但是根基却不够牢固.该文通过文献研究和案例分析等方法,对媒体在改革发展过程中对于体育赛事的转播进行了分析.内容具体分为以下几部分:第一部分,新媒体相关的概念及发展历史.第二部分,以英超转播权在国内的发展脉络为案例进行分析;第三部分,新媒体体育赛事版权运营的模式.第四部分,对于我国体育赛事转播及版权运营的策略及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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