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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购

回购的相关文献在1985年到2022年内共计813篇,主要集中在财政、金融、经济计划与管理、贸易经济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792篇、专利文献21篇;相关期刊393种,包括观察与思考、中国经济周刊、经济技术协作信息等; 回购的相关文献由607位作者贡献,包括周欢(执笔)、张超、周欢等。

回购—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792 占比:97.42%

专利文献>

论文:21 占比:2.58%

总计:813篇

回购—发文趋势图

回购

-研究学者

  • 周欢(执笔)
  • 张超
  • 周欢
  • 方敏
  • 曾芳琴(执笔)
  • 滕肇楠
  • 吴凤丹
  • 张晓博
  • 曾芳琴
  • 梁喜
  • 期刊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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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谭璐
    • 摘要: 逐渐活成了对手的模样?3月下旬,阿里巴巴宣布了一个股票回购计划,回购规模由150亿美元扩大至250亿美元,创下中概股回购规模的历史纪录。过去7个月,阿里已经连续两次扩大回购规模。截至3月18日,根据前期回购计划,阿里共回购了5620万股美国存托凭证,总额约92亿美元。这意味着,在未来两年内还有超过150亿美元的回购空间。
    • 无; 那一水的鱼
    • 摘要: 回购意图最终是指向:减少发行在外的流通股,以提高每股收益。基于此操作,会减少上市公司的账面现金,提高负债率。回购表示实控人或管理层认为股价低于公司价值,是一个积极信号。但是,回购有时却只是一个“烟雾弹”,要尤其小心以下情况:1、一方面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另一方面实控人、或大股东、或管理层却在减持股份;2、上市公司回购时,下意识看看大股东质押率是不是很高?如果是,这时要留意大股东是不是要爆仓了?
    • 孙庭阳
    • 摘要: 证监会网站披露,3月16日国务院金融委专题会议召开后,证监会党委迅速召开扩大会议传达学习会议精神,就抓好贯彻落实进行研究部署,全力维护资本市场平稳运行。证监会表示,要发挥市场内生稳定机制作用,大力推动上市公司提高质量,鼓励上市公司加大增持回购力度。
    • 赵建航; 郑子翔
    • 摘要: 在国家监管机构鼓励上市公司股票回购大背景下,中国石化集团高度重视上市公司市值管理工作,指导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美丰)规范开展股票回购工作,把握时机,精心组织,资本市场整体反应良好.本文简要介绍什么是股票回购,并在传统能源公司面临市值压力的大背景下,从本次四川美丰股票回购的背景、回购的操作过程以及回购后对各方面的影响对案例进行了全面分析.
    • 李谦
    • 摘要: 宅基地使用权入市困局,源于社会保障与住房财产权间的内生性矛盾.宅基地的社会保障属性乃农村住房保障供给不足的补充手段,与由国家为给付主体的住房保障相比有所不同.集体经济组织无偿分配宅基地使用权的本质,在于集体经济组织向其成员提供生产生活资料以行使所有权.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固有权利的收益权的回复,不会导向集体土地的私有化.将宅基地使用权直接转化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方式,在逻辑上都或多或少存在难以自洽之处.关于宅基地制度的改革路径,可以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自由买卖的规定,通过农民所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入市后由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所有权,集体经济组织向买受人分配相应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份额的方式,实现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买受人三方间的"土地置换",并利用"回购"制度保障农民资格权的充分行使.
    • 藏玉
    • 摘要: 2021年2月24日,美的集团发布140亿元回购计划,堪称A股史上最高金额回购。而华胜天成2月23日却因“忽悠式回购”收到警示函,事实上,上市公司中不乏这样的“大忽悠”。
    • 南瓜
    • 摘要: 如果大家购买黄金是为了投资,建议还是不要买实物黄金,可以购买纸黄金。这样不仅操作方便,而且不用担心银行不回购的事情发生。现在有很多人都会投资金条,但是从银行购买的金条,有些银行并不回购,这是比较让人头疼的事情。
    • 赵敏
    • 摘要: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因其融资方式的便利,成为上市公司交易应急的首选.然而以当前的证券市场形势来看,这个新兴的金融交易类型还存在着一些风险因素.因此有必要划分出在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中的不规范行为,针对具体的症结进行有效的法律监管与控制.本文从法律监管现状的梳理开始,提出加强对大股东股权质押行为的限制、规范上市公司的信息公开程度以及完善法律对交易风险的内控权力的措施,旨在利用法律条规有效地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存在的风险进行控制.
    • 汤沛佑
    • 摘要: 我国现行法律条文对金融服务、增值税应税行为等进行了列举式说明,然而实务中对应税行为中贷款服务的认定仍存在争议。作为权益类投资产品,以融资人的股东承诺回购作为增信措施。从投资协议双方意思表示的角度,基于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增信措施的有无等结合商业习惯,分析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从交易外观的角度,对于合同中约定为股权投资,且未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的私募股权投资,若已完成了股权变更登记,对于其之后发生的股权回购行为,税务机关一般不应当对其征收增值税。相关部门需要对现有文件的相关内容进行补充,以解决现行法律条文对于保本性定义不清等问题,避免出现税源遗漏或不合理征税。
    • 汤沛佑
    • 摘要: 我国现行法律条文对金融服务、增值税应税行为等进行了列举式说明,然而实务中对应税行为中贷款服务的认定仍存在争议.作为权益类投资产品,以融资人的股东承诺回购作为增信措施.从投资协议双方意思表示的角度,基于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增信措施的有无等结合商业习惯,分析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从交易外观的角度,对于合同中约定为股权投资,且未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的私募股权投资,若已完成了股权变更登记,对于其之后发生的股权回购行为,税务机关一般不应当对其征收增值税.相关部门需要对现有文件的相关内容进行补充,以解决现行法律条文对于保本性定义不清等问题,避免出现税源遗漏或不合理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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