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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人格权”之否认——兼评我国《民法》草案关于“法人人格权”的相关规定

         

摘要

正 引言我国《民法通则》分别规定了法人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并将这些权利作为法人的人格权安排在第五章第四节“人身权”项下(《民法通则》第99条、第101条和第102条)。2002年12月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沿袭这种立法,并对法人所享有的人格权的内容进一步扩充。在第四编《人格权法》中,不仅规定了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还规定了信用权以及法人的一般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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