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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效力模式之选择及立法完善——兼评《民法总则草案》相关规定

摘要

各种诉讼时效效力立法模式的差异主要体现在法律规范所采概念用语和时效援引规则的配置两个方面.各立法模式的共性大于差异,对于诉讼时效届满的直接效力,各立法模式都规定由义务人取得抗辩权或援引权;对于行使抗辩权或援引权的效力,各立法模式的规定也基本一致,具体体现为强制执行力的丧失、自愿履行不得要求返还、抵销的适用和对从权利的影响等方面.《民法总则草案》应当立足于各种诉讼时效效力立法模式的共性,参酌我国的相关理论和实务经验作出相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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