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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毒品罪死刑废除问题的研究

     

摘要

我国刑法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四种性质完全不同的行为统一刑罚标准的做法有悖于罪刑责相适应原则,不利于量刑的公正与均衡。从理论和实践角度考察,废除运输毒品罪具有必要性与可操作性。在理论上,保留运输毒品罪死刑既背离了死刑适用标准,又不符合公平公正设置死刑的价值衡量准则。对比其他毒品犯罪和《刑法修正案(九)》废止的部分死刑罪名,废除运输毒品罪的死刑具有重大意义。在实践中,保留运输毒品罪死刑对毒品犯罪阻抑作用很小。量刑情节规定不合理,死刑适用不足,易产生“替代责任”都使得废除运输毒品罪死刑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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