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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监督权,能否与检察权兼容——从法治的角度对中国检察权的反思(上)

     

摘要

法律监督权其固有本性应当是立法权的派生.但现代国家一般没有使其成为独立的国家权力并与行政、司法乃至检察权处于平行的位置,而是将其作为保障法律实施的手段,分散配置于不同的国家权力之中,从而使其承担起相应的监督法律实施的护法功能,以及制约其他国家权力的平衡功能.检察权与法律监督权原本是两种异质的权力,但检察权作为法律实施的重要主体之一,是执法行为唯一贯穿整个刑事诉讼全过程的权力主体,为了实现国家权力的彼此制约以及护法功能,也理应与其他国家权力一样,拥有其为实现职能而必须的法律监督权能,二者兼容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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