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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意识和自由意志——论康德哲学的两种理性法则

     

摘要

康德哲学的能动性体现在"为自然立法"的自我意识和"为自己立法"的自由意志两个方面。前者属于理论理性,适用于现象界;后者属于实践理性,适用于物自体。尽管康德用目的论来调和两者,使前者从属于后者,但总体上他将两种能动性割裂开来,使其被严格地限制在各自的领域,这一方面调和了经验论和唯理论的矛盾,另一方面却带来了认识主体与不可认识的自在之物之间更大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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