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唆使有犯意者的行为的一致性——基于德日理论对我国问题适用的探讨

         

摘要

传统教唆犯的观点没有很好地梳理唆使已有犯意者的行为之定性问题,回归我国刑法范本,这一问题可以细化为改变行为的教唆、加重的教唆(结果加重的教唆、转化的教唆)和减轻的教唆四种具体问题类型.德国和日本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标准在于“构成要件的同一性”和“保护法益的具体同一性”.将这样的标准适用的范围予以适当解释和变通,对于我国刑法中类似问题的解决也有极大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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