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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预告登记中的一个误区

         

摘要

预告登记为不动产物权受让人之不动产物权变动请求权的实现提供了有效的保障。在我国,当前一个观点认为预告登记亦可保障预售商品房购买人(预购人)于将来取得房屋所有权,但笔者在对预告登记、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物权变动请求权及其三者关系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认为预告登记并不适用于预购人之请求权的保障,其理由为:一、在预售商品房中,缺失预告登记所必须的不动产登记簿;二、在预售商品房中,预购人之请求权不能成为预告登记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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