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例新探

             

摘要

在中国古代,例的基本含义有二:一指判例或先例,此乃本源之义;一指法律原则或规定,多用于法典、制敕中.宋代以例为构词元素的法律术语多从第一义项,除条例、则例外,大多指判例、先例和惯例.宋例与制定法的关系是“法所不载,然后用例”,是制定法的辅法,在法律体系中位阶最低.但惟常例(判例、先例)和惯例性质的例才是制定法的辅法,是法律渊源,而优例则否.宋例虽备受批评,但因其具有补制定法之不足的功能及简便、风险小等优点,在实践中被大量援用,其实际地位比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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