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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企合作立法中的责任主体及其驱动与规制——基于高等教育现代化视角的对策性研究

     

摘要

开放与法治是高等教育现代化的重要指标.破解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困境、实现职业教育现代化的出路在于坚持教育开放的改革主方向,制定校企合作专门法.借鉴国际教育经验,立法要明晰立法主体、执法主体、产业主体、学术主体、教育主体等不同责任主体的主体责任,将其作为教育一致行为人纳入职业教育组织框架.进而,立法要确认新"双证制"教育评价机制和市场的利益驱动、规约机制.立法要对校企合作的方向、限制、过程、处罚进行条件性界定,建立不同法律位阶的制度保障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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