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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结论的共同指向及其意义——以高校教师聘用合同约定违约金为分析对象

     

摘要

法律解释方法的运用广泛存在于合同条款的分析之中,约定违约金的条款也是如此.目前诸多高校在和新进教师签订聘用合同时都会约定教师因单方辞职而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高校和教师之间能否约定违约金,这在立法上是空白的,只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2014年)第17条对此有着模糊的规定,且这一规定存在着立法缺陷.通过适用多种法律解释方法之后得到的解释结论有着共同的指向: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有着同质性,因此,劳动合同中关于违约金的立法也应适用于聘用合同.高校聘用合同应禁止约定任意违约金,可以约定限制违约金,即违反因教师接受高校的专项培训而约定的服务期和竞业限制可以约定违约金.由此可见,使用多种法律解释方法之后形成的各种解释结论,其中的共同指向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这种意义不仅体现在个案裁判结果上,对于完善相应立法也能够带来重要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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