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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食品卫生法中关于刑事责任的规定

     

摘要

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致人死亡或者致人残疾因而丧失劳动能力的,根据不同情节,对直接责任人员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十四条或者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分的,由主管部门酌情给予行政处分。”这一规定改变了过去惩治这类犯罪无法可依的局面,同时也向我们提出了如何正确运用刑法有关条文惩治这类犯罪的新课题。现就这个问题谈些意见,以求教于诸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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