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责任事故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相关文献在1985年到2022年内共计287篇,主要集中在法律、安全科学、建筑科学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81篇、会议论文6篇、专利文献8668篇;相关期刊159种,包括法学、法制与社会、人民检察等;
相关会议6种,包括2015消防科技与工程学术会议、中国消防协会火灾原因调查专业委员会五届二次年会、江苏省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2009年年会等;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相关文献由244位作者贡献,包括申柳华、梅象华、刘守芬等。
重大责任事故罪
-研究学者
- 申柳华
- 梅象华
- 刘守芬
- 崔化河
- 张清丰
- 向本阳
- 李颖红
- 沈燕琴
- 王立志
- 石见田
- 程凌钰
- 邢曼媛
- 顾德周
- 马家利
- 丁永宁
- 于洪建
- 何倩
- 何泉生
- 何焦
- 何玉桂
- 关怀
- 关永宽
- 冉小毅
- 冯承远
- 刘华
- 刘卫杰
- 刘哲
- 刘奇荣
- 刘巨胜
- 刘彦修
- 刘志伟
- 刘志军
- 刘忠伟
- 刘懿
- 刘昌国
- 刘洪波
- 刘海舰
- 劳动保护编辑部
- 劳斌
- 区青
- 卢有学
- 史君榕
- 叶斌
- 叶昌祥
- 司左军
- 吕思源
- 吴智勇
- 吴正营
- 周小鸣
- 周岳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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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郑州“7·20”特大暴雨灾害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对防汛救灾、灾害调查等作出部署。河南省公安机关对涉嫌违法犯罪的8名企业人员立案侦查并依法逮捕,河南省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规依纪依法对灾害中涉嫌违纪违法的89名公职人员进行严肃问责。郑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地铁5号线五龙口站停车场建设工程设计项目负责人魏平安、北京城建设计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地铁5号线项目负责人汪鹏、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四环项目部指挥长郭文胜等8人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依法逮捕。郑州市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任立公,郑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技术管理部部长赵运臣,郑州市工程质量监督站轨道交通科副科长孙红亮等3名公职人员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同时,河南省对特大暴雨灾害中存在失职失责问题的86名公职人员进行了严肃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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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直以来宁波交警都强化运输领域,亡人事故深度调查和责任追究,以此推动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倒逼企业强化内部管理,及时整改隐患漏洞,解决失之于软、失之于宽的问题。近日,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对全市首例交通事故重大责任事故罪作出判决,这也是宁波市首例交通事故重大责任事故罪判例,有力震慑和遏制了工程运输车企业,主体责任履职不力的现状及道路运输风险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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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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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今年“安全生产月”的主题是“遵守安全生产法当好第一责任人”。为此,本刊加大以案释法和以案普法的宣传力度,对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被实行“一案双罚”的执法案例、安全生产行刑衔接的典型案例,以及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典型案例,加大曝光力度,形成典论声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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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一:2019年5月2日凌晨1时10分左右,神木市陕西恒源投资集团电化有限公司2^#电石炉发生一起烧伤事故,造成多人不同程度烧伤。事发后伤员全部送往医院救治。孟某平原系恒源电化2号电石炉车间主任,2020年3月21日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神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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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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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改扩建工程是对原有设施、工艺条件进行扩充性建设或大规模改造,由于违规改扩建可破坏或改变建筑结构受力情况,极易引发建筑斜塌等事故。如2020年3月7日福建泉州市欣佳酒店坍塌事故,即由违法违规建设、改建加固施工引发。无独有偶,同年8月4日,哈尔滨市道里区城安街3号的哈尔滨市玉手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玉手公司”)的库房也因违规改扩建导致部分楼体坍塌,造成9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千万元。经调查,这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目前,玉手公司法定代表人等4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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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彦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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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共交通领域内的安全责任事故可能同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法规,故其刑法定性存在争议,实践中通常定性为安全责任事故,并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裁判思路存在适用法条过度扩张、打击范围不当扩大的问题,本质上是量刑反制定罪思维的体现.最高人民检察院第97号指导性案例对此进行了明确,进一步分析该指导性案例,可以得出公共交通领域安全责任事故的罪名适用标准和制裁范围标准,即应当通过判断违反注意义务的属性确定适用罪名,通过判断行为人的责任能力确定打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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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高空抛物是危及人们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隐患。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对高空抛物造成的侵权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将严重高空抛物行为纳入刑事范畴。从历年来发生的各类高空抛物案例不难看出,高层住户的“随手一抛”,可能致人重伤、死亡,还可能引发火灾,根据最新法律规定,当事人有可能涉嫌犯高空抛物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最高可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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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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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人们把频频发生的高空抛物、坠物事件称之为"悬在头顶上的痛",这一现象已经成为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社会公害。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根据高空抛物加害人行为的主观恶性和损害后果做出了梯度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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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亮亮
- 《中国消防协会火灾原因调查专业委员会六届三次会议暨学术研讨会》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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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通过理清重大责任事故罪与失火罪的区别与联系,分析"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引发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行为"这一特定情形的重大责任事故罪与失火罪法条竞合时的法律适用问题,得出了这种特定情形的行为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断处后,按照未达立案标准认定为不构成犯罪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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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毅
- 《2015消防科技与工程学术会议》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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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实际火灾调查工作中,由于生产作业导致的火灾不在少数,其中重大责任事故案中往往以火灾为主要表现形式,明确认定重大责任事故罪或失火罪对火灾案件办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从案例出发,以犯罪构成要件为基础,论述了二者的关系与区别,探讨了两种犯罪性质的界定标准,便于在火灾调查工作中对罪名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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