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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刑事诉讼主导责任论”辨析

         

摘要

刑事诉讼检察机关承担主导责任,是近期刑事检察工作的主线,对检察工作产生了重要影响。落实该理念的重心在侦查程序和审判程序。但基于国际比较视野、分权制衡保障刑事司法公正性的需要、检察官与侦查人员职业素养的差异、检警机构分置带来的组织利益诉求的差异,及我国关于检警关系的特殊制度安排:独特的诉讼架构、"信息孤岛"效应,检察官主导侦查程序不具有可行性。量刑建议是否采用确定刑,是当前检察机关能否主导审判程序的关键争议点。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人员的论证,都有较强的部门色彩,说服力不足。检察官通过量刑建议或其他路径主导审判程序的主张,均不具有合理性。检察官在刑事程序的不同阶段,作用发挥应更为主动,并作引导者、主导者与监督者等不同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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