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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发挥主导作用问题研究——以审前主导为视角

         

摘要

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发挥主导作用是一个逻辑自洽命题,不会因权力配置的变化而发生改变.以审前为视角,此种主导作用的发挥仍面临着法律监督权之权力属性存在真空、侦查监督权行使之力度略显疲软、认罪认罚从宽之落实效果仍有待改善等问题.立足我国国体与政体,强调检察机关刑事主导地位的主场域应主要限定于审前阶段,且是一种总体性和概然性描述,并不意味着检察官在每一个诉讼阶段和程序中都占有绝对性支配地位.进一步强化检察机关主导性地位,还需从推进《检察监督法》的制定、推动检察机关由消极"纠违""矫正"向发挥实质引导作用转变、着力凸显认罪认罚从宽主导地位等方面加以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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