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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辨析——以诉讼标的为切入的分析

     

摘要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设计高度重合,诉讼主体分别是行政机关、环保组织和检察机关.前者的诉讼标的是国家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后者的诉讼标的是公众的生态环境利益,虽然都具有理论正当性,但因权利客体一致,形成了双重主体请求权竞合的特殊情形.为解决两类诉讼主体分别起诉造成的重复索赔等问题,应当确立行政机关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优先顺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应保持谦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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