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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立法论的'准合同'论——对中国民法典草案的三种修正提议

     

摘要

中国民法典(草案)中极为特殊的"侵权行为"的处理方式与传统的潘德克吞体系存在区别.中国民法典(草案)将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放在合同编后部的"准合同"一章中.对于无因管理来说,这样的处理方式体现了历史及现代大陆法系民法的潮流,但将"不当得利"放在"准合同"中进行规定却不能涵盖不当得利的全部类型.对中国民法典(草案)有微修改法、小规模修改法、中规模修改法三种修改提议,而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将成为中国民法典最大的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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