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经过统计分析可知,妨碍司机驾驶行为在实务中主要涉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碍公务罪和寻衅滋事罪.其中,被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案例占比较大,达到了32%.通过双变量分析发现,对于妨碍司机驾驶行为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区分,实务部门已经有了初步的认定标准,其所考虑的变量包括车型、妨碍驾驶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驾驶者的行为、妨碍行为的起因以及所造成的结果.其中,车型与妨碍行为的起因这两个变量对于定罪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其他四个变量则仅具有一定程度的相关性(极弱或者弱相关关系).将实证分析所得出的规律与倾向代入个案进行检验,能够筛选出实际裁判结果与根据规律所预测的结果不相符的案件.这些案件清楚地表明,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实践中的某些做法存在以下问题:第一,难以定性通过妨碍驾驶所进行的自救行为;第二,忽视想象竞合犯;第三,遗漏对于违法阻却事由的判断;第四,危险的判断标准较为模糊;第五,滥用以刑制罪.而《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出台虽然有助于上述问题五的解决,但其余的疏漏和难题,仍然有待于实务部门重视并加以克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