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民法总则》第191条之解释论

《民法总则》第191条之解释论

     

摘要

采用法解释学方法对《民法总则》第191条进行探讨,认为性侵害之行为,按其适用法律规范的不同,可分为不构成犯罪及治安违法行为之侵权行为及与犯罪行为、治安违法行为重合之侵权行为.性侵害之权利,应为性自主权,即自然人在遵守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按照其意愿自主支配性行为以实现其性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之权利.性侵害之赔偿,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