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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制度的历史考察及我国法人制度的应然选择

     

摘要

自罗马法以来,以团体为原型的法人制度占据了重要社会位置,且在大陆法系的民法典体系结构中占据重要的地位,<德国民法典>奠定了法人制度在私法主体结构中传统地位,随后的民法典对此都有所体现.但是,随着社会结构的巨大调整和变化,传统法人制度由于其封闭体系,不能完全满足社会生活新的需求.在传统法人结构逐渐变迁以适应新的经济生活之时,非法人团体作为传统法人制度的补充主体已经活跃于社会经济生活之中,逐渐得到法律的认可并取得法律人格,两者逐渐呈现出融合趋势.我国民法典民事主体体系结构中,非法人团体应该成为重要的民事主体,且应该将其纳入法人制度之中,从而形成以自然人、法人为内容的民事主体二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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