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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相邻关系与相关纠纷的处理依据——兼评《物权法》第85条

         

摘要

cqvip:《民法总则》颁布生效以来,我国民法典的编纂进入了全新的阶段,《物权》编的起草工作全面铺开,而相邻关系正是物权法领域中一个极富研究意义的话题。在世界范围内,对于相邻关系的性质存在多种学说,我国采“权利的限制与延伸说”,认为相邻关系属于不动产权利的限制与延伸。而相邻关系纠纷的处理依据,依照《物权法》第85条,存在可适用的法律、法规时,其得以优先适用,而无可适用的法律、法规时,适用当地习惯。该条之外的依据在适用上的先后顺序如此排列:一是自律法与当地习惯位于同一适用优先级;二是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作为法律原则,在没有前述依据时,可作为裁判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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