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会议>全国法院第十七届学术研讨会 >论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相关规定

论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相关规定

摘要

善意取得制度是在让与人无权处分时,法律衡量原权利人与善意取得人之利益状态,调和折衷静的所有权保护与动的交易安全保护两者间之冲突所为之规定。物权法的制定将正式在我国民事立法上确立善意取得制度,其意义显而易见,但对该规范的科学性至今鲜有学者全面论及。由于善意取得制度作为民法上一项重要的制度,其适用范围同时关系到所有权的保护与交易安全的实现,因此“最可表现法律上的利益衡量与价值判断,对法学思考甚有助益”;同时,法律适用上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也是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理论问题。因此,本文拟从善意取得制度正当化的根据、法理基础以及构成要件等方面对其适用范围进行探讨,以期对物权法草案的进一步完善和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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