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我国核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缺陷及立法建构

我国核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缺陷及立法建构

         

摘要

核风险的不确定性揭示了我国核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缺陷,存在立法阙如、单一性司法救济、重事后赔偿、赔偿限额低且缺乏动态性、风险分担机制狭窄、诉讼时效短等问题.有关核损害赔偿的国际公约和主要有核国家的立法规范与赔偿实践值得我国借鉴.结合我国国情,针对立法建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核损害赔偿责任制度以分散至《核安全法》中为宜;建立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损害赔偿模式;实行动态化的限额标准管理,适时提高责任限额;建立横向多元、纵向多级的财务保证制度;建立核损害赔偿应急制度;延长诉讼时效.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