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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核损害民事赔偿责任制度研究——从《核安全法》第九十条切入

         

摘要

cqvip:《核安全法》第九十条与《侵权责任法》第七十条均对核损害责任进行了规定,但两者在原因行为、责任主体、责任承担以及免责事由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核设施营运单位应是核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规范表达。鉴于核损害的高度危险性,对核设施营运单位的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严格责任原则;国家补偿责任的引入是解决严格责任与责任限额之间冲突的有效方式。财务保证制度则为核设施营运单位责任的落地提供了制度保障,其中核第三者责任保险与核损害赔偿基金制度是两个重要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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