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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纠纷案件中损害确定的法律思维

             

摘要

有多少损害被法律所认可,给予何种救济,不仅是一个单纯的关于损害与救济的法律问题,更涉及保护受害人权利与保障公众行为自由的利益平衡.人格损害固有的特点决定了其确定的难度,我国立法的简略使得确定损害的作业更多地由法院来完成.影响法官决定的因素,既有实践执行层面的现实桎梏,也有理念思维方面的认识偏差.损害因人而异,救济也应因人而异,必须以此为基础确立损害与救济权衡的法律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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