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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否属于目的犯——以最高法指导案例为例

     

摘要

1995年,为了惩治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首次设立了虚开增值税发票罪.1996年,为了提高该罪的适用性,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文进一步明确了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犯罪构成及量刑标准.1997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正式纳入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但刑法对该罪名的描述未出现"为了什么"或"以什么为目的"的表述,因此,实务界和理论界对该罪属于行为犯还是目的犯一直争论不休,甚至在不同地区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鉴于司法实践中罪与非罪的认定对当事人意义重大,本文借最高法颁布典型案例之机,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否属于目的犯,从立法背景、法益保护、量刑标准三个维度进行法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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