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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抗制引入的现状评析

         

摘要

1979年通过的刑事诉讼法形式上属于超职权主义,在这种诉讼模式下,产生诸多弊端,例如“先定后审”,“庭审走过场”;法官直接调查,使法官丧失中立性,而且使控辩双方难以发挥其法庭辩护功能等等。为了能根本改变这些弊端,经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厦其相关司法解释做出了不少修改,这些修改主要表现在庭审程序,审前程序改动不是很大。主要是对拘留、逮捕等的适用条件、期限做出了新的规定,比较而言,庭审程序改动颇大。其借鍪了英戋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方式,形成了一种“控辩式”的审判方式。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顾昂然,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案(草案)的说明》中讲述了修改的主旨:“为了更好地加强庭审。发挥控辩双方的作用”,并指出主要修改内容为:(1)发挥会议庭在审判中的决定作用。(2)人民法院受理公诉案件,对有明确的指控事实,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开庭审判;至于证据是否确凿,在法庭上由双方质证,进行核实,不需要开庭前全面调查。(3)凡是公诉案件,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外,检察机关都必须派人出庭支持公诉。(4)由公诉人、辩护人向法庭出示证据,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互相质证,辩论。充分发挥公诉人、辩护人在法庭审理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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